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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2018年8月28日A08版:荒唐姐妹合伙上演“仙人跳”
  发布时间:2018-08-28 14:43:35 打印 字号: | |


以谈婚论嫁之名将自己或其妹妹介绍给未婚男子,许诺与对方结婚,骗取大量财物,随后“人间蒸发”。近日,海安法院审结了一起婚姻诈骗案,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黄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真姐妹出手
假订亲骗财

被告人黄某与其姨妹妹黄小某系盐城响水县人,黄小某已婚并育有二女一子,长期居住在娘家。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间,被告人黄某伙同其姨妹黄小某,至海安市某镇吴某家,由黄小某假意与吴某儿子吴某刚相亲,并索要见面礼等为由,骗得吴某人民币合计8600元、戒指1枚(购买价人民币2000元),款物合计人民币10600元。黄小某与吴某刚订婚后,黄某让中间人向吴家索要黄小某母亲养老钱16万元无果,即带黄小某离开吴家。后吴某多次打电话联系黄某,其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2015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黄某伙同其侄女黄宇某(另案处理)至海安市某镇王某家,采用由黄宇某假意与王某儿子周某相亲、订婚的方式,以索要彩礼、借款等为由,骗得王某人民币合计72600元、戒指1枚、苹果手机1部,购买价合计人民币6625元,款物合计人民币79225元。之后,黄宇某跟随黄某回老家,与王家人拒不见面和联系。

之后,黄某于2017年4月至8月间,先后至南京江宁区、海安市曲塘镇,用相同的方法,采用谎称愿意与结婚的方式,以索要彩礼等为由,相继骗得薛某108000元、尤某38000元。

2016年9月26日,被害人王某、吴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海安市公安局经侦查发现被告人黄某、黄小某有诈骗嫌疑,并于2017年12月7日将被告人黄小某抓获,经讯问,黄小某如实交代了自己伙同黄某诈骗的事实。后海安市公安局于2018年1月12日对黄某上网追逃,2018年1月14日,黄某被南京铁路公安处盐城站派出所抓获,后被移交海安警方,黄某归案后拒不交代自己的诈骗事实。

姐妹同堂受审
当庭抵赖翻供

庭审中,被告人黄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持有异议,并提出如下辩解意见:其没有实施诈骗。在海安吴某家,其是因为黄小某跟老公家有矛盾才将她介绍给吴某的,并不是想诈骗,其也没有拿过吴某家的彩礼;在海安王某处,是周某家因为小孩有病不要黄宇某的,其家一直都和周某家联系要求把婚结了。其也没有拿周某家彩礼,只是向周某家借了4万多元,并且已经还了1.5万;南京江宁薛某处,其跟薛某儿子佘某离婚是因为佘某的姐姐反对,法院判决离婚后,其已经还了6万多元给佘某家;海安尤某处的3.8万也是其借的。

被告人黄小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持有异议,并提出如下辩解意见:其不构成诈骗,钱仅拿了6800元,且其已经还了。其在公安做的供述不是真实的,因为当时侦查人员威胁其“如果不好好交代,就把其带到看守所,不让其见家人孩子”。多要礼金是介绍人老马提出来的,不是黄某提的,礼金钱也是其自己拿的,黄某没有拿。

法官审慎甄别
准确定性审判

经调查与开庭审理,法官作出如下判断:
黄小某在主观上根本没有和吴某刚结婚、共同生活的意愿,其客观上也无法达成与吴某刚结婚、共同生活的结果,但黄某明知该情况,仍安排黄小某与吴某刚相亲、订婚,并在收取礼金后故意以对方拿不出高额彩礼为由拒绝来往,可见,二人就是以假意相亲、定亲为手段,骗取对方的礼金,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经查,被告人黄小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明确讲其有一次在吴某刚家,黄某和介绍人都在,吴某刚家给了6800元礼金,当时钱交给了黄某。之后正月定亲吴某刚家给了其1800元的红包,买了一个戒指,该供述的内容与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吴某刚、马某的证言亦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黄某、黄小某合计获取吴某刚家礼金8600元及戒指一个。

黄小某所谓的侦查机关对其的“威胁”实质上是侦查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黄小某应当如实交代,如果不如实交代可能产生法律后果的告知而已,并不是采用超出法律允许范围严重侵害其本人或近亲属合法权利的方法,故不符合《五部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规定的“威胁”的特征。

黄小某在侦查机关做的几次供述内容是连贯稳定的,并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在检察人员明确告知其诉讼权利和认罪后果后,其仍然做出了和侦查阶段一致的供述,可见其所说在侦查阶段系违背其本人意志作出的虚假供述的说法不能成立。综上,黄小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属于非法证据,不应排除。

再综合黄宇某的整个行为可以认定,其在主观上根本没有与周某建立婚姻关系、共同生活的意愿。黄某明知该情况,仍安排其与周某相亲、订婚,并在黄宇某离开周家后予以默认。其目的就是通过让黄宇某假意与对方订婚,以骗取对方给付的高额彩礼。

综合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和证人周某的证言,得出黄某和黄宇某从周家取得全部财物应为人民币7.26万元及戒指一枚、手机一部,并非黄某所说的4万多元,且黄某所称其已经还了1.5万元的内容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对于其中1.6万元的“借款”的性质,系黄某以生意周转为名所借,其明知黄宇某一开始就没有与周某共同生活的目的,所谓的相亲、订婚都是骗取对方信任的手段而已,因此,该钱款也是对方在错误判断下做出的财产处分,且黄某当时承诺立即还款,但是直到案发其也并未偿还,故应当认定其对1.6万元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认定为诈骗数额。

经查,在取得彩礼钱及买黄金首饰等钱款后,黄某在与佘某领取结婚证的当天就直接离开佘家,此后再也没有回来。黄某在主观上并无与佘某建立婚姻关系、共同生活的意愿,其通过谎称愿意与佘某结婚,骗取对方的信任,在获取对方给付的高额彩礼后便采用离开、关机的方式逃匿,应当认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黄某、黄小某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黄小某共同作案部分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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