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安法院审理了一起母子共同盗窃案,年近不惑的黄某拉着自己的母亲共同盗取了一辆电动车。最终黄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母卢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11日凌晨,黄某下班回家时在小区楼下看到一辆启动着的白色电动车,车钥匙已经拔走了,显然是哪个冒失的车主忘记关了。黄某知道这种状态的电动车是可以开走的,加之周边夜深人静,一个念头开始在他的脑中盘旋:借着夜幕的掩护把这车开回乡下,应该没人知道吧。
考虑到自己一个人回去天亮前无法及时返回,黄某就打算让母亲开着家里的电动车一起回去,之后两人共同骑家里的车回来。于是他匆匆跑上楼叫醒了熟睡中的母亲:“我在楼下拾了一辆电动车,没有上锁可以开,你跟我一起把车开放到老家去吧。”他特意用了“拾”字,似乎这样就能给自己的行为套上合法的外衣。虽未明说但母亲立刻反应过来儿子这是想偷别人的电动车,她劝儿子:“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别人的车开着我们也不能要。”黄某非但不听劝还一直跟母亲强调:“没事儿没事儿,就是辆电动车不是什么大事儿。”在黄某的一再劝说下,其母卢某没能守住自己的底线,竟也开始相信这样做没问题,遂协助黄某将偷来的电动车送回了老家。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电瓶车失主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黄某有重大嫌疑并将其抓获,其母卢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下,主动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母子两人都没能躲过那辆“检验人心的电动车”。在供述犯罪事实时,二人都提到自己认为将电动车开走不是什么大事,正是他们错误的认知,将自己推上了犯罪的道路。
生活中,我们需要时刻牢筑底线,严于律己,别人的东西即使是毫无价值我们也不应私自占为己有。黄某因一时贪念,一己之私,不仅将自己送进牢房,还让一辈子老实本分的母亲成为从犯。卢某作为母亲,本应及时制止儿子的错误行为,但因没能守住底线,半推半就中默认并协助了儿子的犯罪行为,此时无论她留下多少悔恨的泪水,盗窃罪已成定局。
【法条链接】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江苏省高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2000元为本地区“数额较大”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