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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三出偷染料,男子被判三年九个月
  发布时间:2019-01-11 17:42:24 打印 字号: | |
一扇门的独白
我是一家染料厂的大门,虽然这个厂要搬家了,但我还是得站好这最后一班岗。前段时间我遇到个烦心事儿,有个人总是晚上来厂里拖些东西走,我不知道是什么,但我知道他在偷东西?
2018年9月13日19时23分,那个人又来了,已经第三次了,这次他骑着电动三轮车停在我面前,老罗热情地将他迎进了门卫室,我看到他一进去就把桌上的监控显示器插座拔了。他俩在门卫室抽着烟,飘出来的烟味真把我熏得够呛。那人还拿出一张电话卡给了老罗说是为了以后方便联系。不一会儿,老罗将门打开,那人将三轮车开进了厂里。
40分钟过去了,那人骑着堆得高高的三轮车再次出现,上面还蒙着一层布。老罗把布掀开,我震惊了,好多箱染料啊。老罗问:“你这偷了几箱啊?这染料不能偷,偷了会出事儿的。”那人笑笑:“不多,就8箱,只要你不说谁知道啊。”老罗没有再反对,就想去开门了。我想要拒绝,守住这厂里的东西是我的职责啊。可是我还是被动地开了,看着那人远去的背影,我真心为自己的失职感到羞愧。
过了两天老板来了,他终于发现厂里丢了染料,立刻报了警。我听说偷东西的人都到案了,老罗也去自首了。

日前,海安法院审理了一起染料盗窃案,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罗某、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康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27日晚,何某与杨某合谋驾面包车到染料厂,与门卫罗某一起在食堂吃了晚饭,饭间何某递给罗某一包半的香烟说是要到厂里拖点东西去卖,罗某没问偷什么就同意了。何某一人驾着车到生产车间窃得还原蓝染料9箱、还原绿染料6箱,价值人民币68925元。之后何某叫上杨某一起将车开走。第二天,何某将染料卖给外省一个回收染料的人,并和杨某一起到快递公司将染料寄出。销赃得款13000元,分给杨某3000元。
尝到了偷染料的甜头,何某便无法停手了。2018年9月4日,何某联系了朋友康某并借口想出去散散心,让其帮忙租辆车。晚上,何某与康某一起到达染料厂。何某告诉罗某,上次偷东西卖了100多,给了罗某70元和一包烟,让罗某把门打开自己再去偷点。康某和罗某在门口聊天,何某驾车进入生产车间窃得还原蓝染料11箱,价值人民币39875元。康某上车后才发现何某偷的染料,但何某说厂里东西多,丢了几箱厂里不会知道,康某便沉默认可了。之后更应何某要求,将装有赃物染料的轿车开至自家门口停放、保管,于次日上午将车钥匙交给何某。何某按着上次的流程再次将染料销往外省。销赃得款11000元。
9月13日,何某第三次进入染料厂,窃得还原蓝染料12箱,价值人民币43500元。销赃得款16500元,分给罗某100元。
9月16日,被害单位向公安机关报案。罗某、何某分别于9月17日、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康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也主动到案。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将第三次所盗染料12箱赎回并退还给被害单位,被告人罗某还给被害单位人民币20000元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被告人杨某退还给被害单位人民币33000元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被告人康某退给被害单位人民币8000元。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罗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盗窃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康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编后语
本案中,罗某虽不曾直接参与偷窃策划,但何某正是从他身上开了道口子,才有了可乘之机。罗某作为一个守门者,为了香烟、手机卡等蝇头小利,忘记了守门的职责、放弃了做事的原则、降低了自己的底线,默许了何某的偷窃行为,最终让自己坐到了被告席上。虽然他辩说自己没有保管财务的义务,只需要看好大门,但看好大门不就是为了守好门里的一切吗?做每一份工作,我们需要看到任务的目的和本质,应付了事也许会付出巨大的代价。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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