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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务工二十余万辛苦钱打水漂 法官提示:私下转汇有风险,请选择正当途径!
  发布时间:2019-03-11 15:42:43 打印 字号: | |
吕某国外打工时千辛万苦积攒的钱财,因轻信“友人”史某换汇回国的承诺,吕某将钱款交给史某后,史某非但没有履行承诺,几次联系后便消失地无影无踪。正值节后出国务工的高峰期,近日,海安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汇钱回国引发纠纷的案件,给广大出国务工者不少启示。
案情回顾
吕某和史某于2013年在安哥拉相识。2015年初,史某告知吕某,其可将钱从安哥拉汇至国内。双方即约定,由史某将吕某资金汇至国内吕某妻子帐户。此后,吕某即将560万元宽扎(安哥拉货币)交给史某,史某亦向吕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吕某宽扎打款折合人民币240000元,特立此据。史某,2015年12月10日。欠条同时备注:对方选定的帐户为准。后吕某未能收到上述款项,经向史某多次追要未果,引起纠纷。
法院判决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托人应当按照其与委托人的约定,处理委托事务。本案中,原告吕某委托被告史某将资金汇至国内,但被告史某既未完成受托事务,亦未在无法完成受托事务时将资金退还给原告吕某,且在原告吕某追要后更未退还,其明显存在故意,故其应对原告吕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被告史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及对原告吕某所陈述事实抗辩的权利,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史某赔偿原告吕某人民币24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给付原告吕某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结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被告史某上述义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
法官提示
私人换汇存在极大风险,类似本案中出现人去楼空的后果,很难挽回。眼下正是出国打工的高峰期,出国务工人士切记:境外汇款须通过银行选择正当途径,黑市交易、地下钱庄等渠道一律不可取,否则空辛苦一场!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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