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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晚报》2019年3月22日第A08版:卖房时,土地使用权能否留下? 海安法院认定:地随房走
  发布时间:2019-03-26 08:33:08 打印 字号: | |

儿子将自己的一间房屋卖给老父,协议未约定房下土地使用权归属,拆迁时,有关各方对土地补偿款的归属产生争执。昨天,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发生在海安的这一土地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终于尘埃落定。法院认为,在当事人未有特别约定情况下,应坚持“地随房走”的原则。

海安农民老张有三个儿子,老大张平、老二张理、老三张海。1984年,老张的妻子不幸中年早逝。为避免日后儿子之间产生财产纠纷,老张决定与三个儿子分家,将农村的一间堂屋分给了大儿子张平。

1991年,大儿子张平离开农村到城镇居住,老张因居住需要,又向大儿子买回上述堂屋。购房契约只谈及房屋产权转让,未涉及房下土地使用权的处理。老张去世后,三个儿子申请拆迁父亲的房屋,并协议约定老大、老二、老三分别按50%、25%、25%的比例分配拆迁款。可是,当拆迁款到账后,老大张平却反悔,拒绝和两个弟弟分配。张理、张海一纸诉状将老大告上法庭。

审理时,张平声称,其将堂屋卖给父亲时,并未明确一并转移房下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仍应保留在自己名下。兄弟三人达成的分配协议不应涉及堂房下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款分配,该土地的拆迁补偿款应属于其一个人所有。并且他声称,是受到老二、老三的欺诈才在拆迁分配协议上签字的,该协议应当依法撤销。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对土地使用权未做明确约定时,应在处理纠纷中坚持“地随房走”原则。张平与其父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未明确堂屋下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应认定土地使用权与房产一并转移,故案涉拆迁补偿款分配协议所约定的财产分配范围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张平声称受欺诈签订分配协议,但未能举证在一年内申请撤销,应认定拆迁补偿协议成立有效。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分配协议,判决张平、张理、张海分别按50%、25%、25%的比例分配拆迁补偿款。

一审判决后,张平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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