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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2019年3月29日:肠衣盐腌制牛肉触刑 法院发出职业禁止令
  发布时间:2019-04-01 09:05:17 打印 字号: | |

一卤菜销售商利用肠衣盐腌制牛肉,向客户广泛销售。3月29日,随着上诉期过去,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判决被告人魏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时禁止被告人魏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魏某个体经营卤菜零售。2018年4月9日,魏某在其经营的卤菜加工点内,按照每50公斤生牛肉加约1.5公斤盐的比例腌制牛肉,欲待加工好后对外销售。魏某明知食品中不得使用肠衣盐(系非食用盐),为了节约成本,仍在食用盐中掺入肠衣盐进行牛肉腌制。当晚,魏某共腌制牛肉150公斤,共使用盐约5公斤,其中食用盐约3公斤,肠衣盐约2公斤。2018年4月10日,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加工点检查时,现场查获肠衣盐21公斤,腌制牛肉150公斤。

经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验部门检验,该肠衣盐中碘项目(以I计)不符合GB/T5461-2016《食用盐》标准中精制盐二级品要求(该肠衣盐中碘含量为零)。

2018年8月22日,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至海安市公安局,魏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使用肠衣盐进行牛肉加工的事实。

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扣押肠衣盐21公斤、腌制牛肉150公斤,后随案移送至公安局,上述物品均暂存于公安机关。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明知肠衣盐不符合食用盐标准,仍使用肠衣盐加工食品出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魏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魏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等,可对其适用缓刑。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对其适用职业禁止令。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被告人魏某未提起上诉。

【法官点评】

禁止令是指法院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而作出的处理措施。禁止令是一种刑罚执行监管措施,是对我国非监禁刑制度进行的重大调整和制度创新,其并非管制、缓刑本身的内容,也非执行管制、缓刑的方法。其目的主要是保障非监禁刑罚的顺利实施,确保管制、缓刑的执行效果。对影响社会安定的犯罪人员,可禁止进入夜店、酒吧、迪厅、网吧及举行大型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场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本案中,被告魏某利用非典盐腌制牛肉,向社会较大范围销售,法院在对其判刑时,同步适用职业禁止令,是有法可依的。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手莫伸,伸手必被抓。任何人试图损害老百姓的健康谋取利益,到头来必然遭到法律的强烈反弹。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何培妮)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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