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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晚报》2019年4月4日第A08版:刚出狱又因卖“伟哥”漏罪被抓 是否算累犯成讼争焦点
  发布时间:2019-04-04 14:07:07 打印 字号: | |

一男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刑,去年下半年踏出监狱大门不久,又因销售“绿色伟哥”、“顶破天”等假药被控刑事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其销售假药是否构成累犯成为讼争焦点。上月底,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刘某系湖南内乡县人,现住泰州市某小区。2018年1月4日,刘某因犯销售有害、有毒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29日,刘某又因本案涉嫌销售假药被逮捕。

2016年4月至8月间,刘某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非正规渠道批发购进大量“万艾可”、“顶破天”等性产品,放置于其经营的性保健品店内销售,或以上门推销的方式销售给海安、如皋地区的性保健店,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3780元。

2016年8月31日,海安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向海安多家性保健品店兜售假药,警方当日将正在销售“万艾可”等药品的刘某抓获,经讯问,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销售假药的事实。

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从刘某的车内及性保健品店内扣押的产品中,“万艾可”、“老中医补肾丸”、“植物伟哥”、“德国黑金刚”等9种产品均应按假药论处。

案件审理中,刘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780元。

诉讼中,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服刑释放不满五年又发现新的罪行,应按累犯从重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刘某所涉销售假药行为,发生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之前,而非刑满释放之后,不应构成累犯。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假药的时间是2016年4月至8月,早于其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判刑的时间,故其不构成累犯,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被告人刘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通讯员杨月如 记者冯宏新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刑罚处罚的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形。所以,累犯基本上有两种含义:一是作为量刑情节,累犯是一种特定的再次犯罪的事实;二是作为量刑时评价的对象。在此意义上,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特定犯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销售假药的行为,发生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前,而非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才发生的新行为,依法不符合累犯特征,故而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的案涉行为不构成累犯,符合刑法规定。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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