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 音 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聚焦
《江海晚报》2019年4月8日第A07版:卸油爆燃殃及六户住宅 事主均称与己无关
  发布时间:2019-04-08 08:58:51 打印 字号: | |

在从汽车上装卸燃油过程中发生爆燃,殃及六户民宅,然而买方、卖方、运输方均称自己无过错,事故与己无关。4月1日,随着上诉期过去,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占有、使用危险物责任纠纷案。

大火殃及六户住宅

2017年8月中旬,买方吉秋与卖方牛光君、牛小东父子口头达成购买5吨燃油的买卖协议。牛光君、牛小东出售给吉秋的燃油系向章小刚所购,而章小刚又系向上海某公司购买。其间,章小刚找洪宇进行有偿运输。洪宇于2017年8月16日将燃油从上海运至如东,于8月17日从如东运至海安角斜镇。上海至如东的运费900元由章小刚支付,如东至角斜的运费500元由牛光君父子支付。

2017年8月17日上午,装有燃油的六只塑料方桶由洪宇驾驶货车运至吉秋的厂,洪宇用油泵从货车上塑料方桶内抽油卸油过程中,牛光君亦帮助卸油。其时,牛小东打开装有燃油的另外一只塑料方桶的盖子,查看燃油质量,后未盖上盖子,且有少量燃油外滴,埋下事故隐患。9时53分左右,洪宇在移动插座上拔、插油泵插头时,产生电火花,发生火灾,烧损、烧毁货车、货车上装载的全部燃油和周边五户民宅、一间商铺的房屋及房屋内的家居用品等。

无人知晓燃油名称

事故后查明,装油的塑料方桶及油泵由章小刚提供,运油货车归洪宇所有。章小刚无经营燃油许可证,用塑料方桶装燃油不符合相关规则。吉秋购买燃油未审查对方是否合法经营。

2017年9月18日,当地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从现场监控视频可见起火原因为货车司机在卸油操作过程中,因人为原因导致插座上及周边有少量生物燃油存在,货车司机在插油泵插头时,产生电火花,引燃插座上生物燃油,发生爆燃。

余女士所居住房屋位于起火货车南侧三楼,经消防部门勘查登记,此次火灾造成余女士房屋的客厅、房间、卫生间墙面、吊顶、房门、窗户和室内外等财产损坏,当地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余女士损失为室内装修修复费30000余元、毁损物品16000余元。其余五户受损人家,均有类似损失。因损失未得到赔偿,余女士等六户受害人先后提起诉讼。

事主均称与己无关

庭审时,吉秋、牛光君父子、章小刚、洪宇等被告均称自己没有过错,被状告实在“冤枉”。

吉秋辩称,火灾事故认定书已明确火灾由洪宇卸油过程中操作不当所致,本人无过错,事故责任应与本人无关。

牛光君、牛小东共同辩称,在案涉的燃油买卖合同中,牛光君是居间介绍人,并非卖方,而牛小东仅仅提供的是帮助行为,不应适用侵权法相关规定。同时,案涉火灾事故认定书已明确了事故责任人,未将其列入责任人之中。

章小刚辩称,案涉爆燃行为发生时章小刚的买卖合同和运输合同的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并非物的占有、使用人,对事故的发生既没有过错,也不存在原因,无以论及责任。

洪宇辩称,案涉燃油事故发生时,他已按运输合同要求将燃油送至吉秋处,已完成合同义务。发现火灾后,他积极参与灭火,自己因此被大面积烧伤,车辆被烧毁。不应认定他存在过错。

过错并非责任要件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表明,高度危险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论侵权人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造成的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判处牛光君父子、洪宇、章小刚、吉秋分别按35%、35%、20%、10%分担责任,而对受害人则应对外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陈琳璐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