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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晚报》2019年4月26日第A07版:左转头向后看 能否摔伤左脸部?
  发布时间:2019-05-07 14:19:22 打印 字号: | |

张老太与陈大爷在乡间小道上相会时发生交通事故,两人均跌倒受伤,对于事故的成因,警方无法确认。近日,随着上诉期过去,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6年9月28日傍晚,张老太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一条宽4米的水泥小道,隐约看到前方有一人迎面走过来,但她并未减速。两人相会后,陈大爷摔倒在地,造成重型颅脑外伤,家人将其送至医院救治,前后共花费20余万元。张老太亦跌倒致左面部受伤。交警部门及时出警,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由于不能确认事发时双方是否发生接触,致使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双方就是否发生碰撞争吵不休,从而闹上法庭。

审理时,张老太辩称,自己没有碰到陈大爷,陈大爷倒地的原因系高血压所致,与自己无关,因此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责任,无须赔偿陈大爷医疗费等损失。之所以自己摔倒且左脸受伤严重,是因为与陈大爷相会后听到后面有声音,左转扭头向后看造成的。

海安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经验法则,如张老太向左转头往后观察导致跌倒,受伤的部位应非脸部左侧,可见其陈述与事实不符。由于其不诚信诉讼行为,且根据事故现场图记载,张老太的电动车刹车划痕在路中偏西,划痕较长,又未靠右行驶,可推定受害人陈大爷的跌倒与张老太存在关联性。故而,张老太对案涉事故应负有一定责任。陈大爷夜晚行走在无路灯照明的乡间道路上,本应靠右行走,故对该事故亦负有一定责任。海安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认为双方应对半负责,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经验法则判定张老太与陈大爷均需承担相应责任,分别承担事故责任的50%。


花卉 蒋龙元 唐小红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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