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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济报》2019年5月9日第B04版:海安法院能动立案对接“执行110”
  发布时间:2019-05-14 10:31:19 打印 字号: | |

2018年,飞雅特公司通过“打包”方式取得乐宇公司机器和厂房等财产。不久,飞雅特公司取得一笔合同金额80余万元的涉日本订单,但订单合同存在巨额违约金。今年初,飞雅特公司准备开工生产上述合同产品时,发现所购乐宇公司的折弯机存在故障,需要进行修理。经了解,乐宇公司的折弯机来自某机床公司。为找到病症加快修复,飞雅特公司将折弯机的滑板、下槽、刀片一套设备送往机床公司修理。机床公司修好后留置了折弯机设备,要求飞雅特公司结清乐宇公司购买折弯机时拖欠的货款。

为此,飞雅特公司向海安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海安法院立案员进行了法律释明,要求飞雅特公司对原来的货款纠纷提供担保金,以消除机床公司的留置权。立案庭当即制作保全民事裁定书,并与本院“执行110”联系,建议立即采取异地保全措施。执行员接到“执行110”指令后,连夜赶往机床公司展开行动。折弯机到位后,飞雅特公司组织职工加班加点生产。

海安法院立案庭法官从长期的立案经验中发现,当事人打官司往往都是因为矛盾较深,纠纷较长时间得不到化解所致。有些案件如果保全不及时,不仅当事人情绪更为对立,转移财产的可能性也更大,而且可能影响生产经营,带来延伸性损失。立案庭与执行局深入交流意见后,决定改变按部就班的传统做法,构建立案能动机制,强化与“执行110”联动,迅速处理特急情况。 (徐丹丹)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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