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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晚报》2019年9月27日第A11版:这些情形,保险公司“认赔”了
  发布时间:2019-10-21 10:27:20 打印 字号: | |

交通事故发生后要进行车险理赔,这是多数人的共识。但在实际理赔过程中,当事方常常与保险公司发生纷争。2016年1月至今年6月,海安法院审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涉及上诉的,近六成的上诉人为保险公司。
25日,海安法院公布了一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记者梳理发现,一些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或要求减轻赔偿责任,理由主要集中在对伤残鉴定有异议、城镇/农村居民赔偿标准问题、商业险免责条款问题等方面,但最后却以败诉收场。
回乡探亲被撞身亡
按现户籍地标准计算赔偿
张某常住上海40多年,去年3月回海安探亲。当天,他在海安市内通过一个交叉路口时,遇到王某驾驶的机动车经过此路段。由于王某未减速让行,张某被撞倒在地,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张某的户籍地在上海。理赔时,张某亲属主张应将2017年度上海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赔偿金计算标准;王某和保险公司则认为,赔偿金应当按照涉事地海安的标准计算。2017年上海与江苏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相差近2万元,计算标准不同,理赔金额也相去甚远,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海安法院高新区法庭法官助理马亚男说,简而言之,就是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比受诉地更高的,就可按更高的标准计算。基于此,法院支持按照上海市的标准计算赔偿金。
记者了解到,对于交通事故案件中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的计算,目前南通地区已统一适用城镇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农村标准。法官提醒受害人,在诉讼中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费用时,应向法院提供相关社保记录、居住证明、工作证明或银行账户历史流水清单等证据,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驾驶证扣满12分
保险公司拒赔未果
去年3月的一天,张某途经海安市通榆路与陈某驾驶的轿车相碰,张某在事故中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责。因陈某所驾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张某便要求陈某及保险公司赔偿。但事发时,陈某因多次违章已被扣满12分,保险公司以陈某系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驾驶员一旦记满12分即自动丧失驾驶资格,换言之,驾驶人在记分满12分时,如管理部门未扣留其证照,则驾驶人仍持有准驾证明。因此,陈某不符合“无证驾驶”的情形。再者,本案保险公司商业险合同规定的免责事由,也并未明确将“驾驶证扣12分”列入其中。综上,保险公司拒赔缺乏依据。
法院从尊重保险合同以及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遂判决不采纳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抗辩。保险公司不满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被撞人得了“格林-巴利综合征”
要求减轻赔偿责任被驳回
王某驾驶小轿车右转弯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史某相撞,致史某跌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史某被诊断为“格林——巴利综合征”及多处外伤,其四肢瘫痪,被评定为交通事故四级伤残。保险公司认为,“格林——巴利综合征”是史某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外伤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且鉴定意见载明该疾病多数可完全恢复,因此此前评定的伤残等级并不是最终结果,要求减轻赔偿责任。对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从案涉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及鉴定意见来看,史某所患的“格林——巴利综合征”虽然与事故外伤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但不能完全排除外伤影响免疫功能从而诱发该疾病的可能,况且,也并无证据证明史某事故前有该病的病史。因此,法院认定交通事故与史某患“格林——巴利综合征”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受害人自身原有的疾病、缺陷属于过错。”马亚男说,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扩大不存在过错,或者赔偿义务人不能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的扩大存在过错,赔偿义务人就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在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王玮丽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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