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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晚报》2019年10月9日第A09版:隐名投资企业欲拿回股权却遭拒
  发布时间:2019-10-21 10:29:50 打印 字号: | |


晚报讯 景某在公司成立时隐名出资,待到想拿回股权时却历经周折。昨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权纠纷案,判决名义股东第三人李某所持4.175%的公司股权归原告景某所有。
景某和景某某是合作伙伴,两人各出资59万元,投资设立了鸿运公司。2016年1月,任某投资设立鸿安公司,这家公司实际由包括鸿运公司在内的八家驾校共同组建。其中,鸿运公司享有鸿安公司的股权份额为8.35%。景某与景某某约定,由景某某配偶李某代持景某、景某某8.35%的股权,景某与景某某作为实际投资人,按照比例各自持有鸿安公司4.175%股份。
2017年11月,景某申请将李某代持的股权予以分割登记。鸿安公司股东、实际投资人等分别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显名股东已达半数。其后,景某多次催促李某将鸿安公司4.175%股权变更至自己名下,但李某未予理睬。无奈之下,景某一纸诉状将鸿安公司作为被告告上法庭,同时申请法院将名义持股人李某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景某与景某某共同签订投资说明,明确了李某作为名义股东所持有的鸿安公司8.35%股权,是由二人出资共同投资的;鸿安公司出具的相关材料也载明,登记于李某名下的鸿安公司8.35%股权,李某只是代持人。故景某实际出资人的身份并无争议。
就能否对景某进行股东身份的变更这一问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实际出资人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取得股东资格。景某的申请书获得了鸿安公司八名股东中四人的签名同意,达到显名股东人数的一半,符合实际投资人转为显名股东的实际条件。因此,法院判决支持景某成为鸿安公司显名股东,并无不当。
法官提醒人们,当为公司成立出资时,必须慎重考虑隐名还是显名,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烦恼。
通讯员韩丽霞 记者王玮丽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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