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 音 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聚焦
《江海晚报》2019年10月11日第A11版:丈夫撞残他人,妻子被要求一起担责
  发布时间:2019-10-21 10:30:53 打印 字号: | |


晚报讯 丈夫撞残他人,被撞人要求妻子共同承担责任。9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健康权纠纷案画上句号。法院判决驳回被撞人韩某的诉讼请求,肇事者吴某的妻子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5月的一天早上,吴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路上行驶时,与步行经过此地的韩某发生碰撞,致韩某跌倒,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韩某当日被送到医院治疗,次日接受了开颅手术。经司法鉴定,韩某脑外伤后轻度智能损害伴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被评定为七级伤残,开颅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由于肇事者吴某的妻子张某是电动三轮车的所有人,韩某以此为由将吴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的侵权之债是因为其个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从现有证据来看,吴某发生事故时并非因家庭劳动、经营等驾驶活动产生,既未产生收益归家庭使用,也不属于因其为家庭履行责任而发生,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联性,属于其个人行为,故该侵权之债属于其个人债务,吴某的妻子无须对该债务承担责任。法院遂判决吴某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不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韩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韩丽霞 记者王玮丽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