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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晚报》2019年10月17日第A08版:盗用身份证另加盗窃 “四进宫”男子被判有期徒刑1年
  发布时间:2019-10-21 10:34:13 打印 字号: | |

晚报讯 将拾到的他人身份证擅自使用,一般人看来顶多是侵权行为,殊不知却可能触犯刑律。14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一起盗用身份证、盗窃案画上句号。法院以盗用身份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后,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孙某是如皋人,虽然今年只有29岁,但此前已经有了“四进宫”。他曾因犯盗窃罪分别被港闸区法院、南通开发区法院、崇川区法院、通州区法院4次判刑,去年2月15日刚刚刑满释放。
2017年的一天,孙某在我市一家网吧内捡到了蒋某的居民身份证。捡到后,他并未寻找失主,而是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自己身份证明的场合,盗用蒋某的证件。去年6月,他拿着蒋某的身份证办理了汽车驾驶证;同年12月,又持该证与叶某签订了一份押车借款15000元的合同。此后还持该证办理了港闸区某酒店入住登记。
去年12月3日,孙某因入宅盗窃许某3020元导致案发。今年1月,警方经网上追逃,将孙某抓获归案。而面对警察,孙某竟拒不交代实施盗窃的事实。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擅自使用他人身份证办驾驶证、签借款合同、入住酒店,次数较多,已达到入罪门槛,其行为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其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通讯员钱军 韩丽霞
记者王玮丽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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