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loads/allimg/191021/4-19102110352U34.jpg)
晚报讯 身患绝症的人遭遇车祸,保险公司该全赔还是部分赔偿?记者16日从海安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交通事故案件,随着南通中院维持判决的送达,如何赔偿有了定论。法院认为,自身健康状况、特殊体质均不是减轻侵权人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吴女士的家属应获得的赔偿不该被打折。
2018年年底,吴女士身患癌症住院,后因术后并发症严重紧急转上级医院治疗。转院过程中,吴女士搭乘的救护车行经一交叉路口时,遇红色信号灯继续行驶,与一超载货车相撞,吴女士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本起事故作出认定:救护车与货车承担同等责任,吴女士无责任。此后,吴女士的家人诉至海安法院,请求赔偿。
案件审理中,受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吴女士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法医学鉴定。所谓“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就是有外伤、疾病(包括老化和体质差异)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体,损害了人体健康的事件中,损伤在人身死亡、伤残、后遗症的发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关系。这一指标主要用来判断当事人的损害结果和交通事故是不是有直接的关系。而在该起事故中,司法鉴定意见的结论为:吴女士死亡的主要因素为自身疾病,交通事故为次要因素,外伤参与度拟为20%。
货车保险公司辩称,吴女士已处于病情危重之中,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不足以致其死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也足以说明吴女士自身健康状况足以导致损害后果扩大,应当考虑参与度,减少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自身健康状况、特殊体质均不是减轻侵权人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本案中,吴女士在转院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尽管损害后果与其自身疾病恶化可能引发的临床症状相似,但疾病非属吴女士自身过错,不应因此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鉴定意见认定的事故造成损害后果的外伤参与度比例为限承担赔付责任的抗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吴女士的家属应获得的赔偿不该被打折。
记者王玮丽 通讯员唐霄 时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