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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2019年10月22日第A08版:路灯突倒酿祸 物业担责
  发布时间:2019-10-22 08:58:14 打印 字号: | |

小区门口散步突遇路灯倾倒,七旬老人遭遇飞来横祸多处骨折。近2万元损失索赔无果,老人将小区物业公司、路灯工程承包公司以及路灯的生产、安装商三家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海安市法院高新区法庭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

2018年春节期间,丁某本应和大多数人一样与家人团聚共度佳节,却因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住进了医院。2月28日上午九时许,丁某正在小区西大门门前悠闲散步,不料小区道路西侧一根路灯杆突然倾倒,年事已高的丁某躲闪不及,不幸被路灯杆砸中头部并摔倒。丁某当即被120救护车送往海安市人民医院急救。

万幸的是,丁某经抢救生命并无大碍,但因这场事故致使其颈椎骨折、右3、4肋骨骨折并有脑震荡,需要较长时间的休养才能完全康复。丁某及家人多次与小区物业公司、路灯工程承包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均遭到拒绝。协商过程中,丁某获悉案涉路灯的安装工程被路灯工程承包公司发包给了扬州的一家路灯生产、安装公司。丁某提起诉讼。

9月3日,海安法院高新区法庭正式开庭审理该案,庭前原、被告一致同意先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丁某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因路灯砸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9652.64元。对此,第一被告物业公司辩称,路灯砸伤丁某的原因主要是路灯基础不牢,不符合规范要求,与物业公司在路灯上悬挂红幅无关。第二被告路灯工程承包公司认为其也不是侵权人,理由是该路灯工程已通过招投标由第三被告承接。作为路灯的生产、安装商第三被告辩称其虽然从第二被告手上承接了这个项目,但该项目已经通过相关责任人验收,工程质量也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事发时案涉路灯已经超过了保修期。

面对上述情况,承办法官史友军决定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头调解。一方面劝说原告因此事故受损是事实,但希望其能够与被告友好协商,促成纠纷的快速处置,使自己早日得到赔偿。另一方面从侵权责任法角度分析,希望三被告实事求是,合理划分各自的责任。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调解劝说,物业公司认识到其利用路灯杆悬挂横幅与本起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且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路灯生产、安装商也承认在路灯及配套设施的安装中存在一定的瑕疵,愿意适当对丁某进行赔偿。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丁某各项损失合计1.2万元,被告路灯生产、安装商赔偿丁某7000元。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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