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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讯 浙江一公司及其主管史某多次向海安一企业多名员工转账,以谋取不正当利益。7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认定被告单位浙江某公司与被告人史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浙江某公司罚金8万元;判处史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浙江某公司与海安的江苏某服饰有限公司素有商业往来。2010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浙江某公司员工史某多次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予江苏某公司多名员工好处费。
本以为行贿、受贿双方都不说就能相安无事,没想到,公安机关在侦办其他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浙江公司及史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17年1月16日,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次日,史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浙江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江苏某公司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史某是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浙江某公司与史某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综合考量各项情节,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杨月如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