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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晚报》2019年12月19日第A08版:签订协议后就可将母亲拒之门外? 法院:赡养义务不可通过约定加以排除
  发布时间:2019-12-25 10:35:43 打印 字号: | |

晚报讯 因认为父母照料孙辈不平衡,华大一直怀恨在心。为此,他与父母签订协议撇清关系,约定房子归自己,生死不相干。后老两口流浪在外,母亲重病请求赡养。昨天,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赡养纠纷案,判决被告华大履行赡养义务。

华某与陈某育有一子一女,二人与儿子华大一同生活。华大觉得父母照料姐姐的子女比照料自己的孩子更上心,因此与老两口经常产生矛盾,还和妻子经常辱骂父母。

2003年,华大决定与老两口分开住。他与父亲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父母居住的房子归华大所有,老两口的东西暂存原地,等新房建好后搬走。2005年,双方再次订立一份协议,约定老两口过世后,华大只需拿出5000元,其余生老病死再无瓜葛。

然而,两份协议虽然签下了,老两口却迟迟未建新房,与儿子儿媳住在一起矛盾不断加剧。此后老两口离家出走,四处流浪。

今年7月,陈某被查出患有急性粒细胞白血病,一开始在海安的医院治疗,后遵医嘱转苏州等地治疗。两个月后,老两口打算回老宅居住,没想到华大的妻子赶来阻止。面对老两口的跪求,其仍然不为所动,镇村、派出所出面协调均未果。无奈之下,老两口一纸诉状将华大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

案件审理中,华大提交协议两份,表明坚决不同意老两口居住,自己一分钱都负担不起,待老人死后,自己只出5000元,其他生老病死都与其毫无关系。而经查证,华大收入较高,夫妻二人经济负担能力尚可。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感恩尽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更是一项法定义务,父母子女不能通过协议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本案中,华某虽同意将房屋给华大,但华某与陈某并未另建房屋,该家庭协议不能成为华大阻止父母入住的理由,而双方订立的第二份协议更有违善良风俗。法院结合本地风俗习惯,判决华大提供老宅给父母居住,支付母亲的医疗费和生活费,承担护理义务,父母去世后的丧葬事宜由华大负责操办。

(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吉雨馨 记者王玮丽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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