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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发布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 陈 坚
[编者按] 3月7日,海安法院召开了一场别开生面的线上新闻发布会。出于防控疫情的需要,发布会首次采用视频连线的方式,由海安法院运用网络平台联系多家新闻媒体组织召开,发布婚姻家事白皮书。
白皮书主要展示了2017年至2019年该院婚姻家事纠纷司法大数据,以海安市域范围内近三年来的家事纠纷法律文书为统计样本,分析海安市家事纠纷的概况、特征、成因、发案比例等情况。本次发布会还发布了海安法院家事纠纷典型案例,通过剖析相关案例,回应了广大妇女朋友对于夫妻关系处理、子女抚养等方面的问题,在“三·八”节这个特殊的日子为她们献上一份司法红利。
“危机婚姻”还需“司法挽救”
【基本案情】
丁某(男)和翟某(女)系一对85后夫妻。2013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婚后双方与丁某父母共同居住生活。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及翟某与丁某父母之间的矛盾多次发生激烈冲突。2015年,丁某曾起诉离婚,经调解维持婚姻关系。2019年,丁某以双方关系未有缓和、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双方虽然均能对婚姻现状做出反思,但丁某始终坚持离婚诉求。
【裁判结果】
海安法院审理认为,丁某、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婚后已生育一子,共同抚育并致力于家庭建设,建立起了夫妻感情。虽然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及丁某与翟某父母之间的矛盾致双方情绪失控,但双方并不存在根本性矛盾,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对丁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当前离婚诉讼当事人越来越年轻化,一方面心气重、遇事冲动、固执己见是时下很多年轻人的“通病”,另一方面父母掺和致使矛盾升级则越来越常见。很多当事人本身并不存在原则性的矛盾,却轻而易举地走上了离婚道路。法院判决离婚,要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对于此类“危机婚姻”不会轻易作出离婚判决。提醒广大青年夫妻:结婚不是心血来潮,而是一种人生选择,要珍惜婚姻、珍惜家庭。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权利
【基本案情】
王某(男)与李某(女)相识并同居后于2015年7月生一子小王,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孩子出生后不久被诊断为患有急性弥漫性腹膜炎等先天疾病。此后,小王一直随王某生活。后王某认为李某未尽抚育责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王由其抚养,李某每月给付生活费600元至小王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和医疗费凭票各承担一半。
【裁判结果】
海安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和李某在同居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小王与王某一起生活,李某应承担抚育费的一半义务。结合本地生活水平、李某现在的经济状况及非婚生子的实际需要,判决小王随王某共同生活,李某每月给付生活费550元,同时承担非婚生子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小王虽为非婚生子,但应当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况且其患有先天性疾病,作为母亲的李某理应履行抚养义务。法院从保护非婚生子权益的原则出发,综合考量本地生活水平、孩子的实际需要和李某的经济能力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给小王未来的健康成长增添了有力保障。
婚内隐瞒对方转移财产不可取
【基本案情】
1992年,石某(女)与刘某(男)登记结婚。刘某在与石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陆某(女)交往,并于2015年为陆某购买商品房一套,支付首付款10万元。此后3年间,刘某陆续向陆某房贷卡中汇款。陆某合计为该房花去22万余元。石某发现后,将陆某诉至法院并追加刘某为第三人,要求确认刘某赠与陆某22万余元的行为无效,同时要求陆某返还赠与款项。
【裁判结果】
经海安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陆某一次性返还石某6万元,于2019年4月19日前履行完毕。若陆某不按期足额履行,则石某有权按222380元为标的额扣减,达成协议后陆某已履行部分。
【典型意义】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夫妻双方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有特别约定外,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外情基础上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应当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第三者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财产所有权人。
依据抚养贡献确立继子女赡养比例
【基本案情】
1970年,王某(男)与邻村李某(女)相识并结婚,当时李某与亡夫生有三个儿子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为16周岁、13周岁、8周岁。因生活拮据,李某嫁入王家后一直未能将三个儿子接到身边共同生活,只是偶尔回去照看或短住。当时,张甲已基本能够独立生活,张乙、张丙基本靠村里人及亲戚帮忙照顾。王某与李某婚后生有一女王甲,直至王甲开始上学,王某夫妇才与儿子们一起生活。近几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王某起诉要求三个继子和女儿承担赡养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结婚后未与三个儿子共同生活,张甲基本能够独立生活,张乙、张丙未能独立生活,基本靠村里人及亲戚帮忙照顾维持生活,李某偶尔回去照看或短住。结合上世纪70年代的时代背景及对知情人的调查,可以认定王某对张甲、张乙、张丙尽了有限的抚育责任。依据对等原则,充分尊重客观事实,公允确定张甲、张乙、张丙、王甲对王某承担赡养责任比例分别为10%、20%、20%、50%。判决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中,尽管王某与张甲、张乙、张丙没有血缘关系,但基于与李某缔结了婚姻,王某成为李某三个尚未成年儿子的继父。王某仅在很有限的程度上对三个继子进行了抚养,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张甲、张乙、张丙也应对王某尽一定的赡养义务。结合该家庭的实际情况以及70年代的时代背景,法院酌定张甲、张乙、张丙、王甲分别承担10%、20%、20%、50%的赡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