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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邵女士在新家装修后不久,发现房间所用的某知名品牌木门发生不同程度的变色现象。每一次报修,销售木门商家仅简单修补了事,对变色问题一直未有效处理。直至2019年4月,木门变色越发严重,邵女士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商家返还门款且给予赔偿。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商家返还邵女士购门款项21458元,同时予以三倍赔偿。
看中品牌定购木门
2014年6月,邵女士家装修需要订购木门,联系其家装设计师于某商榷此事。于某之前负责某知名家装加盟店的店面装修,6月13日,其将邵女士带到该店选购。
经家装加盟店吴老板热心介绍,邵女士看中型号为Y-6L的木门、地板系列,同去的一名家人亦表示赞同。之前邵女士对该品牌知名度亦有所耳闻,故在吴老板询问是否定下来时邵女士欣然应允,并支付定金1000元。由于邵女士家系复式楼改造,基础工程需三个月左右。双方约定,工程实施完毕后,再确认订单。
当年9月初,邵女士联系吴老板,要求安装木门和地板。派员到邵家进行一番测量后,吴老板在出具《XXX专卖店销售定货单》上明确,邵女士定购地板、木门及配套产品,其中8扇木门及配件共计21458元。邵女士表示认可并支付货款。
问题频出实有隐情
安装使用三个月后,邵女士发现,所谓的品牌木门出现了串色、开裂、吐碱等不同程度的变色现象,随即拨通了吴老板电话,询问是否属于质量问题。吴老板解释说,天然木材受不同天气变化和环境影响,所以木材内部结构也会有所差异,其在加工后会出现不同色泽和纹路,应属正常范畴。并答应派人上门进行保养。邵女士才放下心来。
令邵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工人上门保养后不久,变色现象依然如故。联系吴老板给予的答复都是如前一致,上门维修的效果也不理想。这样的状况一直延续了近五年之久。
2019年4月,邵女士直接联系木门品牌厂方,厂方派员上门查看后告知她其购买的木门非该品牌的产品。邵女士如梦惊醒,回头再细细核对定购单上的木门型号、样式与门店、网上样品,她发现果真如此。
诉诸法律正当维权
随着时间的推移,木门变色越发严重。在多次交涉无果后,2019年7月,邵女士将吴老板举报到海安消费者协会,要求给个说法。
调解中,吴老板称当时由于厂方供货不及,同时邵女士急于安装木门,所以就从联营厂购进木门,现今该厂早已关闭了。经过消协调查得知,吴老板口称从“联营厂”购进,实则系其委托其他厂家代加工涉案木门及配件,冒充该知名品牌产品。
得知真相后,邵女士向吴老板索要赔偿。由于双方无法谈拢,邵女士将吴老板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中,一审法院认为,邵女士出于生活消费需要,向吴老板购买木门及配套产品,并支付货款,吴老板经营的加盟店亦进行安装交付。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吴老板实际交付的木门及配套产品,并非合同约定的品牌木门,而是该加盟店另行委托其他厂家代加工产品,故该店的行为构成销售欺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吴老板作为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即卖一赔三。故判决吴老板返还邵女士购门及配套产品货款21458元,并赔偿损失64374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吴老板不服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作为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一审被告吴老板作为家居品牌加盟店经营者,在与邵女士达成买卖合同后,利用其信息、资源优势找人代加工非品牌产品,隐瞒真实情况,以假充真,误导、欺骗消费者,其行为明显存在欺诈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行为,损害邵女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