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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头”做起 幸“盔”有你
  发布时间:2020-07-01 17:19:47 打印 字号: | |
“虽然交警认定我无责,但是我因为车祸脑袋上缝了七、八针,人要受罪还要花钱看病,我当时要是戴了头盔,顶多擦伤一点皮,也不至于发生这么大的事,真是太不划算了。”日前,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调解结束后,韩某后悔莫及说道。
2019年11月5日20时许,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韩某所驾电动自行车在海安通榆路与黄海大道交叉路口发生碰撞,韩某因未佩戴安全头盔,头部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无责任。韩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被确定为脑外伤轻度、智能损害轻度,构成十级伤残。海安法院开发区法庭组织双方调解后,王某所投保的大地保险公司赔偿了韩某各项损失计13.6万元。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凭借着快捷、便利、环保等优势,已成为深受广大市民青睐的短途出行交通工具。但我市部分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也屡禁不止,导致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居高不下。据统计,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底,海安法院共受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295件,其中电动自行车涉案率高达84.5%,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交通事故的主要一方。近七成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与车辆碰撞后发生颅脑损伤等严重创伤,给众多家庭造成了重大的生命、财产损失。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于今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作出明确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海安法院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猛烈撞击时,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可以有效保护我们的头部,大大减低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死亡的风险。佩戴安全头盔,事情虽小,安全事大,只有我们每个人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我们出行才会更加安全,社会才能更加文明!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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