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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2020年9月11日第A08版:本金还是利息?舅舅告了外甥
  发布时间:2020-09-11 09:02:20 打印 字号: | |
外甥向舅舅借款45万元用于投资生意。五年间,共归还37万元,对这笔款项的性质属于本金还是利息,双方说法不一。庭审过程中外甥向法庭提交了一段录音,舅舅为证明应是先息后本列举其向其他人放贷的事例,暴露了其系职业放贷人的特性。结合其他证据,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无效,舅舅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落下帷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外甥投资舅舅相借

周炳仁与周俊恺、李菁菁系亲戚关系,周炳仁是周俊恺的舅舅。周俊恺从事运输业,2012年9月起至2013年7月,周俊恺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先后三次向周炳仁借款共计40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条。2012年9月,李菁菁向周炳仁借款5万元,不久便转给周俊恺。周俊恺与李菁菁分别出具给周炳仁的4张借条上,均载明利息按月息1.5%计算,以及各笔借款的还款日期。其中,2013年7月出具借条上约定按利息双倍违约责任承担逾期不还款的后果。

从2013年9月起,周俊恺先后8次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归还周炳仁共计37万元,其中,2013年9月起至2017年1月还款25万元、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还款12万元。2017年4月、2018年2月周俊恺分别转账汇给周炳仁10万元、2万元。

听闻周俊恺生意进展并不顺利,周炳仁担心他还不上钱,2017年初,周炳仁来到周俊恺家中,拿出周俊恺出具的第二份借条,要求备注借款变动事宜。周俊恺在借条背面写道:“共四笔借款合计45万元,已还25万元本金,还余银行走账”。

舅舅催还屡次碰壁

由于运输行业竞争压力较大、风险因素较多,周俊恺先后投入资金都被套牢了,生意也是亏多盈少。其舅舅周炳仁不放心,平时打电话时常常提醒,还踏破他家门槛上门催要。一来二去,周俊恺借机便跟舅舅商量降低利息的事。

2018年5月10日,周炳仁夫妇俩再次来到周俊恺家中催款。周俊恺摆明态度,按约定利息给不起,外债还有一百多万元。周炳仁作了让步,说按约定月利息1.8分的三分之二算。周炳仁老婆激动地说道:“我们这边还有2分息的,一点都不好少的。对你这个外甥我们才这么客气的。”周俊恺继续软磨硬泡,周炳仁老婆不依不饶:“建筑站上有个人借了20多万,人家每年到年底本钱不给先把利息给了,你又不是不懂这里面的规矩。”

考虑到老婆这番话有点驳外甥的面子,周炳仁发话了,如果能一次性结清就按月息1分算。周俊恺还是觉得有点多,认为最后算下来尚欠40多万元自己仍然还不起,如果自己有能力早还了,便叫舅舅再让点。周炳仁哭笑不得,表示如果现在就能结掉,可能考虑再让一点。双方僵持不下,周俊恺便请舅舅先回去,再考虑一下利息的事,同时表示,自己能耐多大就还多少。周炳仁一听,心里一百个不乐意,摞下一句“不是这么说的”便离开了外甥家。

上门结账无望而归

转眼又到了2019年2月初,临近春节。周炳仁寻思,从初次借款至今已经6年了,周俊恺生意难见有起色。李菁菁打的借条事实上也是转给周俊恺的,周俊恺还没打个手续。索性一并跟他谈谈,看能否跟他把账结掉,了结一桩心事。

于是,周炳仁带着借条,与周俊恺相约到李菁菁家中协商。周俊恺对其接受李菁菁转来的5万元无异议,打了一份说明:李菁菁在2012年9月22日借周炳仁的5万元整由周俊恺归还。

周炳仁拿出纸笔算账,得出周俊恺还差40多万元,叫其尽快筹钱还掉。周俊恺面露难色:“舅舅,我当时借了你45万。你呢,客气点,不要较量。我的生意上也要用钱,手头上没有这么多,你看我再给20万元一次性结清如何?”

周炳仁听罢急火攻心,表示悬殊太大、难以接受,叫周俊恺再找他人算算应该还多少。过了许久,二人仍然谈不拢。天色已暗,周炳仁打算结束此次谈话,便将备注过的借条拿给周俊恺,叫他加上第一次备注后的12万汇款。周俊恺接过后再行备注:“2017年4月10日还10万本金。2018年2月8日还2万本金”,写罢将借条归还给周炳仁,二人再次不欢而散。

事后,周炳仁将两次备注借条背面的“本金”划掉。至于为何要自行划掉“本金”二字,周炳仁陈述,这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写的“本金”;国家也有规定先还息后还本。

法庭相见落锤定音

多次催要无门,周炳仁只好将外甥周俊恺告上法庭,海安市法院受理本案。周俊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录于2018年5月10日的录音资料。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周俊恺已给付周炳仁的37万元是先还本还是先付息?海安法院认为,周俊恺在借条背面备注的37万元系归还“本金”,未举证证明此举已获周炳仁认可。对于涉及周炳仁利益的事项,须有周炳仁本人明示方可生效。故周俊恺归还37万元系归还本金仅是周俊恺个人意思,对周炳仁无约束力。

2018年5月和2019年2月双方当面协商时,均提及到除了已汇款的37万元,周俊恺尚欠周炳仁40多万元,其中,2018年5月的录音中,周俊恺说6年本息归还还差40多万自己还不起。如果周炳仁认可周俊恺先还本金,则周俊恺尚须归还的款项达不到40多万元之多。故周俊恺备注的37万元系归还本金并非周炳仁本意,对周俊恺所辩不采信。

法庭查明,自2012年起,周炳仁共向一审法院提起对钱祥坤等人的民间借贷共10件,约定出借利息为年息12%、18%、24%等几档。本案中周炳仁的出借行为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是一种放贷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应认定案涉借款合同关系无效。周俊恺、李菁菁应返还周炳仁本金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4.35%)赔偿周炳仁相应损失。周俊恺已给付周炳仁的37万元,根据还款时间、还款数额,以上述利率计算,扣除相应利息及本金后,判决周俊恺尚欠周炳仁借款本金93311.01元、利息6153.42元,李菁菁尚欠周炳仁本金5万元、利息15208.72元。

一审后,周炳仁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人物系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中,经全省关联案件检索并结合周炳仁与周俊恺的谈话录音,从2015年至2019年周炳仁作为原告的民间借贷案件实有5件,但除此之外,周炳仁亦曾多次向其他人出借款项,且周炳仁出借款项利率一般在年息12%至24%之间。周炳仁称出借对象均为亲戚朋友,但从法院审理案件来看,存在经人介绍借款,不清楚借款人身份的情况,出借对象系社会不特定人员。因此,周炳仁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贷款目的具有营业性,符合职业放贷人特征。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周炳仁的出借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订)》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故案涉借款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4.35%)赔偿计算周炳仁相应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判决周俊恺归还借款本金93311.01元、利息6153.42元,李菁菁尚欠周炳仁本金5万元、利息15208.72元(计算至2019年8月15日止),符合法律规定。周炳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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