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但现实生活中,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老无所依的赡养纠纷时有发生。11月26日,海安法院高新区法庭在李堡镇曹园村办公室设立巡回审判台,由陆兴逢法官担任审判员,公开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近20名人大代表在现场旁听。
考虑到原告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本着司法为民的初心,又可广泛宣传关于赡养方面的法律法规,陆法官决定在原告居住地的村办公室巡回审理此案。
庭审中,审判员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详细宣讲了赡养父母的相关法律法规,让当事人及旁听人员明白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 被告表示愿意赡养老人,但也需考虑其个人的经济能力。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疏导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矛盾得以化解。
庭后,高新区法庭庭长孙翠燕、承办法官陆兴逢协同人大代表们一起进行了座谈评议,人大代表们对此次巡回审理给予了高度评价。
俗话说“养儿防老”,但一些子女在面对父母的赡养诉求时,可能以各种理由推脱,例如老人收入良好、处置财产偏心、赡养义务人无能力等,这些理由不仅多数无法律依据,更寒了被赡养人的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以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赡养人应尽量让老年人在经济上得到供养、生活上得到照料、精神上得到慰藉,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让老年人安享晚年。
赡养是晚辈对长辈应尽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而且发生在非婚生子女和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继子女和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内容是广泛的。首先,子女要赡养父母,子女和父母同居生活的,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由子女向父母给付适当的赡养费;对于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以根据他们的不同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
巡回审判,将法律送到群众身边,有利于让当事人和旁听群众在具体案件中切实感受到法律的神圣威严和公平正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以案释法,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我们将继续加大巡回审判的力度,走出法庭,深入群众,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