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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汇入其子账户 逃避债务被判拒执
  发布时间:2020-12-30 14:34:16 打印 字号: | |
12月25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执罪案件,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彭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7年左右,彭某承包了某机械厂门口的厂房工程,并请陈某帮其完成这项工程的瓦工任务。年底,机械厂把工钱结给彭某后,彭某向陈某借了工钱,表示要去投个标,并向陈某打了借条,“今借到陈某人民币二万三千元整,还款时间至今年腊月农历25日”。后来,当陈某找彭某还钱时,却发现彭某的电话打不通了,去他家也找不到人。
2008年5月,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彭某还款。法院判决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陈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彭某一直没有消息,执行工作陷入困境。2016年,陈某发现彭某回家后便通知了执行承办法官,在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下,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每年还款2500元。但彭某再次失约,于2017年左右归还陈某3000元后再未履行义务。
2018年4月底,彭某入职某公司。为逃避债务,彭某于同年11月12日向公司申请,将自己的工资收入发放到其儿子的农商行银行卡内。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间,彭某收入工资人民币7万余元,但从未履行上述判决。
2020年6月15日,海安法院将彭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移送海安市公安局。海安市公安局于同月18日立案侦查,并电话通知彭某到案。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7月8日,彭某向法院缴纳了全部执行款。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彭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彭某履行了全部执行款,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损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该案中,被告人彭某在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对依法申报个人财产的命令置若罔闻,采取隐藏、转移财产的方式对抗执行,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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