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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下车库停车不占公共通道是常识。然而,海安某小区发生了一起因汽车停放在通道影响通行,致一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与另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而亡的事故。死者家属将肇事的电动三轮车车主、小区物业公司以及占停公用通道的汽车车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事故损失。7月15日,随着南通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案件落下帷幕,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道停车“引”事故
2019年7月某日中午,杨某将其驾驶的小汽车驶往所居住小区地下车库,由西向东停放在车库门前通道处南侧。此后杨某未再挪动该车。事后查明,杨某停放的机动车占通道路面三分之一多。
次日天气晴好,早晨7时30分左右,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该通道由东向西行驶,同时管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该通道由西向东行驶。
三车交汇处,周某与管某所驾车辆发生碰撞,周某所驾电动自行车跌倒,后与通道北侧的车库门发生碰撞,周某受伤、车辆和车库门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管某将电动三轮车停下来,当即拨打报警电话。周某当日住进医院并接受手术治疗,于事故发生第三天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相关部门调处未果,周某家属将管某及物业公司、杨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获得相应赔偿。
物业公司拒担责
庭审中,物业管理公司辩称,根据城管局、物业协会编撰的物业服务手册,物业公司对小区只需常规性维护,就现有条件下,他们已尽到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职责。
经现场勘查,案涉小区为农民拆迁安置房组成的开放式小区。案涉事故地点的地下车库通道为东西走向,宽6.4米,现场光线一般。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范围包括车辆停放管理和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细节的协助管理。公司在车库入口处均印制“通道内严禁停车”,在小区悬挂“5”的限速标志,在公告栏张贴“地下车库过道内禁止随意停车影响其他业主的出行”的友情提醒,及时在业主微信群内上传照片提醒相关业主挪动停放不规范的车辆。小区内常态化巡逻,配备喇叭扩音喊叫“将车辆入库或者入车位”。
细分责任定比例
根据现有证据,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停放机动车占据通道路面约三分之一多,在当时的环境下明显妨碍通行,应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在超越杨某停放的机动车与对方来车相会时,周某和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的管某均观察不力,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应分担事故责任。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陈述及举证,事故发生前一日傍晚公司工作人员还在小区内巡逻,物业管理公司理应发现该情况并及时通知杨某改正,但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进行了通知,说明物业公司在履行管理义务时仍存在不到位、不全面的情况,应酌定承担相应责任。故一审法院确定杨某、管某、周某及物业管理公司民事责任承担比例分别为35%、35%、20%、10%,杨某的责任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后,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物业公司要求改判驳回原审原告方对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则辩称,案涉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停放,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不能参照适用机动车损害赔偿交强险的规则。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过错责任比例分配问题,即机动车非道路交通事故是否适用交强险问题。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车辆停放与管理不严格,采取的措施仅针对不特定对象的业主,未能及时通知错误停放车辆的业主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恶性事故的发生,管理职责不到位、不全面,其粗放式管理也为案涉事故发生埋下安全隐患,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涉小区作为开放式小区,并未形成封闭的内部管理环境,本案属于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案涉事故地点的地下车库光线一般,各方当事人通过该地道时均应谨慎驾驶、相互礼让、小心慢行,确保通行安全。小区业主杨某将机动车停放在公共通道上,影响过往车辆的观察与通行,客观上形成通行安全障碍,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管某本人系无证驾驶,且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无号牌,故其相对而言更具危险性,理应负有与其危险性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周某可通过的区域至少宽2米,足够其通行,其在通行时亦存在观察不力,采取措施不当的过错。
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回避风险能力、应尽义务及案涉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等因素,一审法院确定杨某、管某、周某及物业管理公司各自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比例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