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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2021年8月31日第A07版:书记员在审判管理中的定位和功能
  发布时间:2021-08-31 08:46:06 打印 字号: | |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书记员在审判中主要承担审判记录和审判服务职能。审判记录主要指庭审记录,审判服务则包含收发文书、协助调查、接待来访、校打文书、立卷归档等。随着智慧化法院建设的纵深发展,出现了人工智能可以代替书记员的声音,但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决定了他们在审判管理中有着无可替代的地位和功能。

一、应当勇于作为争做出彩“补角”

书记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在审判管理中是审判人员的助手,是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的引导人,同时也是促进诉讼活动进行的润滑剂,如果把法官比喻成公平正义的化身,那么,法院书记员就可以看作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书记员参与审判管理的每一个流程,从案件受理、证据初步审查,到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再到宣判、送达等,书记员需要将这一系列复杂的程序转化成文字记录,并将案卷整理成册。同时需要就一些程序性事项、事务性事项对法官加以提醒,例如需要公告的案件,因为公告期比较长,往往容易忘了事先安排的开庭时间,这时就需要书记员统筹安排,对法官加以提醒。当案件审限临近时及时提醒法官,认真校对文书,发现错误的及时提醒法官并纠正。如果把人民法院体系比作一个人体系统的话,书记员和法官就像是“两条腿”,无论哪条腿出现问题,身体都会倾斜,就会失去“平衡”,以至于无法“行进”。

二、应当担当作为力争高质高效

书记员笔录是人民法院进行裁判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一个案件从受理到审办终结,书记员要完成大量的辅助配合工作,其制作的卷宗材料,往往是衡量一起案件质量的重要凭证,书记员制作的司法记录与法律文书成为日后评价这起案件诉讼程序和实体判决公正与否的重要证据。书记员应将案件审理的全部过程完整、客观地记录下来,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及基础的法律知识,熟悉审判业务,懂得办案程序。必须在庭前对担任记录的案件进行阅卷、熟悉案情,了解掌握案情重点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对案件所涉及的方言土语、地名和不常见的事物名称等应先查清,这样才能做到临庭记录心中有数。同时,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各种诉讼材料都应随时整理。诉讼活动一结束,就应当将所有诉讼材料分别装订成册并及时归档。归档时要做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目录清晰。对于需要移送或者上诉的卷宗,应当依法及时整理,确保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将案卷移送成功。

三、应当能动作为顺势创新开拓

书记员虽然是审判辅助者,但并不是只要听从法官的指挥,法官让干什么就干什么就行了。书记员应该主动服务,而不是被动地听从指挥。在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善于开动脑筋,想方设法用最快捷和最合理的方式完成工作,要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辅助书记员工作,提高法官的办案效率和质量。例如,在立案时可以利用大数据平台对重点涉敏感案件、涉及职业放贷人等案件进行搜索并标注,提醒法官注意。将诉讼参与人信息在办案系统中填报准确,自动回填生成送达回证、开庭通知等文书,既美观又避免错误的产生。庭审时利用智能语音输入系统自动生成庭审笔录,书记员只需对未能识别的内容进行修改,即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加快了庭审的速度。司法公正需要司法效率来保障,但司法效率主要体现在法院的审判效率上。书记员要积极主动地配合法官,分工合作、职责明确,努力提高审判效率,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基于书记员在审判管理中的诸多特殊作用,决定了书记员绝不可能被人工智能所取代。因此,应该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智能化促进书记员制度改革与完善,将书记员工作进一步简化,更好地为审判服务。同时也需要加强书记员工作规范化建设,促进庭审笔录的法定化、规范化建设,保障书记员记录的独立性,加强书记员队伍建设,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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