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上午,海安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江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这也是该院今年审理的第5起拒执罪案件。
2019年12月12日,江某与汤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由江某于2020年1月20日给付汤某货款人民币138000元。协议生效后,江某未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收到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仍逃避执行。法院查询发现,江某在银行账户被冻结后,在其他银行开卡并有大额资金流动情况,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1年4月,法院向市公安局移送被告人江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被告人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履行了给付义务。
今年以来,海安法院将拒执罪打击“诚信”工程列为法院“十大创优工程”之一,不断加大打击拒执罪力度,充分借助市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联席会议平台,畅通与公安、检察院联系渠道,推进拒执罪案件办理。截止目前,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线索18件19人,判决5件5人。
下一步,海安法院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失信拒执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