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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导致月收入有所波动,发生交通事故后,误工费应当如何计算?近日,南通中院终审判决,按照张某主张的80元/天的标准计算误工费。
2020年6月27日,李某驾驶汽车与驾驶电动车的张某发生碰撞,致使张某跌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张某入院治疗,发生医疗费3万余元,并产生误工费、护理费等其他损失。张某向法院诉讼,请求判令李某、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4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鉴定张某因交通事故导致九级伤残。
庭审中,对于张某的误工费标准,双方各执一词。保险公司认为,张某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月工资标准为1890元,应当按照该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张某则称,其在2019年6月入职某公司从事烧饭工作,平均劳务报酬为每月2400元即80元/天,2020年年初,因疫情影响导致其2月和3月没有收入,应当按照80元/天的标准计算误工费。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张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其每月正常收入为2400元,考虑到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张某1月收入降低,2月及3月没有收入,自4月开始恢复正常月收入2400元。因疫情导致收入下降或没有收入的月份,不宜列入正常收入的均摊范围,且张某交通事故以后实际休息期间并不属于当地疫情发生期间。综合考虑,宜以正常月份的2400元作为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法院按照张某主张的80元/天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张某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13万余元。
一审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