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 音 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聚焦
《人民法院报》2022年11月12日第A03版:为幸福续航 依“典”守护“少年的你”
  发布时间:2022-11-21 10:30:25 打印 字号: | |

导读

孩子们一张张稚嫩的面孔,不仅是父母的骄傲和牵挂,更承载着民族的未来和希望,需要全社会用心去守护。民法典的实施,对未成年人的生活与成长带来了哪些影响?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针对未成年人的抚养关系及抚养费、探望权行使等方面进行解析,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守护少年儿童茁壮成长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婚内主张抚养费 符合情形应支持

大林和小西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登记结婚,并于次年生育一子豆豆。婚姻初期,大林和小西关系和睦融洽,同在大林父亲开设的公司上班,工资收入较为可观。但2020年初,大林和小西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家庭关系急转直下。后小西辞去工作,独自带着豆豆返回娘家。其间大林很少探望豆豆,亦未支付抚养费。豆豆日常生活开销及医疗费用等皆由小西负责。为此小西借了不少钱,经济上不堪重负。故小西作为豆豆的法定代理人,以豆豆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大林支付抚养费。

诉讼过程中,大林主张其与小西仍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西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抚养豆豆,不需要额外再支付抚养费。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属于法定义务,基于亲子关系产生,从未成年子女出生之日至其成年或独立生活,无论父母是否与子女一起生活,父母的抚养义务均不能免除。本案中,大林和小西因家庭琐事而分居,小西在带豆豆回娘家后独自抚养豆豆,除了照顾豆豆日常起居外,其间豆豆生病花费了医疗费,这些费用理应由二人共同负担。但是大林不仅没有支付相应费用,亦很少探望豆豆,未履行作为父亲应尽的抚养义务。至于大林抗辩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抚养费的主张,法院查明,二人的共同财产主要为房屋和汽车,目前皆由大林使用,而大林的收入主要为工资,且并未向小西实际支付,故相关主张不予认可。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大林支付豆豆自小西回娘家后至当年年底的抚养费合计3万余元,并从次年1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至大林和小西的婚姻关系解除。

■法官讲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义务,不受夫妻关系影响,无论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抑或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婚,都不可免除父母的抚养义务。关于父母是否履行抚养义务的判断标准,主要是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是否以其可支配收益承担子女抚养费用,一般并不需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分居。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形是父母虽然还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家庭矛盾、生活方式不同、厌烦照料等原因,其中一方虽然有正常的收入,但是对于孩子不管不顾,在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仍然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玩消失”“当空气人”“当甩手掌柜”,不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共同生活,亦不支付抚养费用。这种行为不但违背了作为父母的基本社会责任,同时也违反了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的父母所负有的抚养义务。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可以起诉索要抚养费,但并不能无条件无理由地索要,更不应当作为离婚前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手段。孩子不是婚姻的试金石,不论婚姻状况如何,父母都应当合力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未成年子女抚养与家庭教育问题,归根到底是家庭问题,但解决问题需要理性,切莫让孩子成为父母解决问题道路上的牺牲品。

离婚后孩子上私立校 超额抚养费不支持

小倩与王强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一子小王。2014年,因夫妻感情破裂,小倩与王强至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小王抚养权归王强所有,但先由小倩照顾小王起居生活直至其小学毕业止,王强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和教育费由双方平均分担等。二人离婚后,小王一直跟随小倩生活。

2016年7月,小倩将小王带到上海,但因小王无法在上海接受义务教育,小倩只好将小王送至私立学校就读,产生了高额教育费用8万余元。小倩在告知王强其送小王至私立学校时,王强表示反对并不愿承担小王因上私立学校所花费的超出一般学校的教育费用。后小倩起诉王强,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小王由其抚养,并要求王强支付抚养费及相应私立学校教育费用。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倩虽与王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抚养权归王强所有,但孩子事实上一直跟着小倩生活。现小王已年满8周岁,其明确表示要求随小倩生活,法院尊重小王的选择。故小倩要求将小王变更由其抚养,并要求王强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公立小学属于义务教育学校,国家对就读于公立小学的学生免收学费,公立小学的收费较低;而私立学校具有营利性,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不一,通常都要求学生缴纳高额的费用。对于离异父母而言,若未协商一致,一方当事人擅自选择高额的支出应当由作出选择的行为人自行承担。本案中,小倩将孩子在义务教育阶段送到私立学校,应与王强协商决定,但在王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对于相应教育费用分担,法院判决应当参照同期公立小学的收费标准计算。

■法官讲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里的“抚养费”,主要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关于教育费,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父母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如当地公办学校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教育费用和日常学习中常见学习用品等的支出就是常规教育费用支出。

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不是一成不变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关于“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上学实际需要是特指确定抚养费后,新出现的超出常规教育费用支出的不可预见但又有必要性的教育费用。例如,因考上外地重点中学需寄宿而支出的费用。但至于子女就读私立学校、参加兴趣班等产生的费用,一般难以支持。因此,超出义务教育范围的培训费、择校费等费用,父母一方决定支付之前,应先与对方进行协商,征得同意;未经协商,父母一方擅自决定采用高付费方案的,原则上由该方承担相应费用。

诉请变更探视协议 理由不足难获支持

刘先生与许女士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12月起诉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刘先生将婚生子小文从许女士处带走。经法院审理查明,法院依法判决小文由许女士直接抚养,要求刘先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五日内将小文送回许女士处,同时判决刘先生每月底所在周的周六周日可以探望小文。但由于刘先生与许女士沟通不畅等原因,刘先生难以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探望小文,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执。故刘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探望次数并改变探望地点。

许女士辩称,现有的探视方式是经双方同意确定的,并非一方自主决定,如要改变现有探视方式或增加探望次数,需待孩子年满8周岁后征求孩子的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约定离婚后探望权行使时间与方式,约定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本案中,刘先生与许女士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探望权的具体方式达成一致,现时隔不到一年,刘先生以上述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方式不合适,要求重新确定探望的时间与方式,但无证据证明发生了新的足以引起探望时间与方式变更的重大事由,也无证据证明现有的探视方式影响到小文的正常生活或对小文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目前的探视方式兼顾了刘先生的探视意愿以及许女士配合的便利度,而许女士在刘先生文明探望的情况下,应当继续配合协助,并在不影响小文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增加视频等方式加强父子之间的情感联系。法院遂判决驳回刘先生要求增加探视时间、变更探视方式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后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讲法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从探望权设立的初衷来看,系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情感需要,是亲属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未成年人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尤其是直接抚养方不良情绪的感染。为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当一方提出增加探望次数、改变探望方式时,法院在具体裁判时应遵循以下几个方面:一、着重解决探望问题。对不配合探望的一方通过情绪疏导,使其逐渐配合探望,与对方建立信任与良好沟通;在不影响子女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增加微信视频、QQ聊天视频等方式加强非直接抚养方与子女之间的情感联系。二、重视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愿,同时应考察意愿形成的原因与背景。对于8周岁以下子女意愿,依据法律规定不能直接征求其意愿,可以通过社会工作调查人员的观察与记录,探寻子女的真实意愿。三、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改变了子女生活环境,应当考察改变的原因以及改变子女环境是增进还是减损子女的利益。在探望权行使顺利的情形下,为能够维持子女稳定的成长环境,不宜频繁变更子女居住地点。

探望权的履行因父母感情破裂而存在障碍,确定合理的探望方式十分重要。应在全面考察双方当事人的居住、工作情况的基础上,以子女利益优先为首要原则,同时充分兼顾今后探望权的履行及执行,寻找到各方利益平衡点并确定最佳探望方式,最大限度实现立法初衷,为孩子营造和谐的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