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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丨案例三:何某与盛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12-20 17:50:16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何某与盛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3月生一子盛小某。2014年10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盛小某由盛某抚养......。但二人离婚后,盛小某一直跟随何某生活。
2016年7月,何某将盛小某带到上海,因盛小某无法在上海接受义务教育,何某只得将其送至私立学校,产生教育费用8万余元。盛某得知小孩上私立学校时,明确表示不承担私立学校的费用。何某起诉盛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盛小某由其抚养,并要求盛某支付抚养费及私立学校教育费。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虽与盛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抚养权归盛某所有,但孩子事实上一直跟着何某生活。现盛小某已年满8周岁,其表示要求随何某生活,本院尊重盛小某的选择。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公立小学属于义务教育学校,收费较低;而私立学校具有营利性,通常都要求学生交纳高额的费用。对于离异父母而言,若离异父母未协商一致,一方当事人擅自选择高额的支出应当由作出选择的行为人自行承担。何某将孩子在义务教育阶段送到私立学校接受教育,应与盛某协商决定,但在盛某明确拒绝孩子就读私立学校的情况下,对于相应教育费用,法院判决应当参照同期公立小学的收费标准计算。
【典型意义】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主要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关于教育费,父母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如当地公办学校按国家规定统一收取的教育费用和日常学习中常见学习用品等的支出就是常规教育费用支出。但子女进入私立学校、参加课后补习班或兴趣班等产生的费用,则一般不属于本条涵盖范畴。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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