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为自己所有的奔驰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期间内,陈某驾驶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损。事故发生后,车辆当即被出售给他人,送至启东某车行进行维修。陈某自行委托公估,公估结论为355048元。陈某与某保险公司因理赔发生争议,某保险公司认为车辆拆解、维修均未通知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不清楚损失情况,部分损失无法确定。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陈某拒绝拆解,评估机构无法按照实际损失进行定价,只能以市场价进行评估 ,评估结论为274944元。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拒绝对车辆进行拆检,导致无法确认其实际损失。考虑到案涉车辆是在汽修厂进行修理,并非在4S店维修,结合当前二级资质的修理厂价格一般情况下低于4S店的维修价格的市场实际情况,及案涉车辆已经修复的情况下,陈某无正当理由未提供维修配件来源及配件价格的情形,本着公平原则酌定本案的维修费用为219200元(274000元×80%)。
【典型意义】
实际生活中,很多二手车经营者瞄准了事故车辆这一“产业”,采取各种手段从中谋取暴利,其目标大都为豪车。收购事故车辆后,送至维修厂使用廉价的副厂件或拆车件进行维修,却自行委托评估机构按4S店价格进行评估,诉至法院,从中获取高额的维修差价。事故车辆维修后,又流入二手车市场进行销售,再次获取暴利。该行为影响保险、汽车等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隐患,应当予以规范和打击。本案中,在查清存在“高评低修”的情况下,法院以实际维修费用确定损失金额,酌减理赔款,符合损失填补原则,使当事人无法获得超额赔偿,有效衡平各方当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