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 音 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以案释法
海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丨案例六:吴某等诉王某、某运输公司、某统筹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12-20 17:57:16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王某驾驶重型挂车与陈某发生碰撞,陈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所驾车辆属某运输公司所有,系该公司聘用的专职司机。该公司为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某统筹公司参加了交通安全统筹100万元。陈某近亲属吴某等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运输公司赔偿,统筹公司在统筹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统筹公司辩称其并非保险公司,与运输公司之间系合同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商业保险合同。统筹公司既不是侵权人,也不是商业保险的保险人,要求其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近亲属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赔付之外的损失,因驾驶员王某系履行职务行为,故运输公司应就王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运输公司赔偿后,可以依据统筹合同约定向统筹公司主张权利。
【典型意义】
机动车安全统筹保单是在我国交通运输业高速发展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交通运输行业内的互助服务,由车辆所有人缴纳相应的交通安全统筹费用,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时,可以从统筹费用中获取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机动车安全统筹保单,并非正规商业保险,不能按照保险法进行规范,其只具有一般合同的效力,不具备保险功能。若机械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统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则变相认可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的法律效力,赋予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与商业三者险合同相同的法律效果,无疑会对保险市场秩序造成冲击。本案的办理,为厘清机动车安全统筹保单与商业保险的边界、统一正确适用法律、提示行业风险、促进社会治理提供了明确标尺。因此,广大机动车车主要提高警惕,正确认识机动车安全统筹保单的性质和风险补偿功能,投保时慎重选择具有保险资质的保险公司,拒绝向没有保险经营资质的统筹服务公司或者网络科技公司购买类似“安全统筹”之类的保险,以免发生交通事故时无法获得理赔。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