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某于2014年2月9日因交通肇事造成顾某重伤,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判决杨某赔偿顾某各项损失107万余元及后期护理费用。因杨某未自觉履行赔偿义务,顾某申请强制执行。因杨某拒不履行义务,海安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决定对其拘留十四日;于2018年2月13日依法执行其工资3万元。2022年1月14日,杨某在打麻将时被执行人员发现,为避免被拘留,杨某谎称自己在某建筑公司尚有3万余元工资款可用于赔偿,后经核实,该款早在2021年已被其领取用于个人消费。此外,2022年以来,杨某在外打工,且至案发前已经预支工资2万元,但未履行任何赔偿义务。2022年6月10日,海安法院将杨某拒执线索移送公安侦查,后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海安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判决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杨某明知其给顾某造成了人身上的重大损害以及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在事故发生后未赔偿对方分毫,在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多年来,杨某将收入用于自身消费、享乐,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杨某在玩乐时被法院执行人员找到,为逃避拘留,先谎称自己有工资款可用于赔偿,在谎言被戳穿后又“玩失踪”,这是对法律的蔑视,对司法权威的挑衅。法院将相关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最终经过依法审判,法院在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案向全社会传递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执罪,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