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崔某以相关品牌代购自称,在小红书APP发布低折扣优惠广告,张某、胡某等人分别通过该APP添加崔某微信,崔某以新款低折扣出售商品给张某、胡某等人,并承诺签收后不满意可以退款。2022年1月至3月,张某在崔某处购买各类服饰、箱包等共计41761元,直至2022年5月6日,张某未收到崔某提供的任何商品。崔某在线签订协议书一份,承诺5月底不能发货就将欠款归还,但崔某未能提供商品,也未归还款项。2022年5、6月份,胡某等分别将货款汇至崔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但崔某给胡某所发货物以次充好、货不相符,胡某拒收后,崔某承诺退款但未能退款。张某、胡某等诉讼要求崔某退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张某、胡某等人通过线上向崔某购买相关商品,并按要求支付相应价款,虽然双方没有签订相关合同或者协议,但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崔某在收款后未能按约履行供货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张某、胡某有权要求崔某退还相应货款。遂判决崔某退还张某、胡某等人货款及利息损失。
【典型意义】
伴随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和广泛应用,各大电商平台纷纷涌现,网络购物以其跨越时空壁垒的独特优势,成为了日常生活中一种重要交易方式。为在法律层面更好地回应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民法典从网购合同的属性、成立时间、成立地点,不同标的物类型、交付方式等方面对网购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网络合同订立及履行中产生的纠纷提供了相应的判断标准。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张某等人通过线上向崔某购买相关商品,并按要求支付相应价款,虽然双方没有签订相关合同或者协议,但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