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2月9日,某地产公司作为出票人签发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张,票据金额均为10万元(合计20万元),上述汇票签发后经多次背书转让。同年2月19日,某商行以174300元的价格向某经营部购买案涉两张汇票,某经营部收到174300元后将两张汇票背书转让给某商行。后某商行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提示付款遭拒,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贴现票据交易无效,贴现款174300元和票据相互返还。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作出票据行为。双方当事人在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由某商行向某经营部付款,某经营部背书转让案涉汇票给某商行,双方之间买卖票据的行为属于民间贴现。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某商行并不具备该资质,案涉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判决某经营部向某商行返还票据贴现款174300元。鉴于案涉汇票无法通过票据系统返还前手,法院认定在某经营部返还全部贴现款后,便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其可以选择以基础法律关系或票据法律关系向其他票据当事人主张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亦不损害其他人的权益。
【典型意义】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1条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互相返还。”民间贴现行为是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的票据贴现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危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