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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2023年3月7日第A07版:骑手送餐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3-03-07 09:40:34 打印 字号: | |

【案情】

A公司系某外卖平台公司片区合作商,万某通过App注册成为平台骑手。万某与A公司签订了运输配送协议,由A公司为万某在外卖合作区域内提供配送业务,并根据配送单量、里程及质量奖罚金额结算工资。2022年5月25日,万某在送餐途中与驾驶电动车的徐某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万某逆向驾驶电动车且事故后离开现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诉讼要求万某、A公司、平台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75000元。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骑手万某撞伤徐某的行为,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万某逆向行驶且事故后离开现场,与外卖平台及A公司均无关,应由万某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万某虽未与A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万某接受A公司管理与考核,与A公司之间构成事实上的用工关系,按照员工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一般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应认定A公司为赔偿主体。

第三种观点认为,万某的服装、车辆、配件上均有平台公司标志,工作内容是平台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实际上系履行平台公司的职务,故应认定平台公司为赔偿主体。

笔者认可第二种观点。首先,目前外卖骑手主要有三大类型:自营骑手、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个人通过外卖平台运营的配送App注册成为“众包骑手”时,有可能被直接要求与商家签订配送服务协议,否则无法注册为骑手,这在形式上使平台得以作为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免除责任。对是否成立劳务关系的认定不应当仅依据外卖平台提供的格式合同。外卖平台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对骑手无人身上的管理,因此无法认定外卖平台与骑手之间存在劳动、劳务或者雇佣关系,故外卖平台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A公司作为外卖平台甲片区的代理商,其享有与外卖平台约定的特定区域的排他经营权。A公司代理后,外卖平台为在上述区域从事餐饮配送业务的骑手提供服务平台,骑手注册后成为该区域的骑手,专司餐饮配送。外卖平台的上述提供便利的行为,系为了A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提供便利,其直接的获益者为A公司。A公司通过APP对骑手的劳动进行考核,并通过第三方机构向骑手发放报酬,并不从本质上改变骑手依附于A公司的性质。故A公司与骑手万某事实上已经建立了用工关系。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万某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徐某受伤,后果由A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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