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邵某是许某雇佣的装卸工,某日,许某将吊车作业交给吴某承揽,并指派邵某、案外人冯某与吴某一同卸货,具体为:吴某将吊车停放在厂房内,邵某与冯某站在货车上悬挂吊绳,二人装吊完成并示意后,由吴某操作吊车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此间,吴某没有确保安全即起吊,邵某因此从货车上摔落致残。邵某遂将许某、吴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方承担其损失。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特种车辆的作业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属于。特种车辆具有行驶和作业两种独立功能,机动车交强险的赔偿须以利用机动车的行驶功能为前提条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属于。特种车辆虽然兼具行驶和作业功能,但其主要用途为作业,且作业事故多发,保险公司明知却并未就此约定免责性条款。此外,保监会在《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中亦对此问题予以肯定性答复。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
从文义解释角度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文简称《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或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特种车辆属于机动车毋庸置疑,关键是对于“通行”的理解。特种车辆在功能上与普通机动车有所区别,因此,这里的“通行”不仅包括行驶,也包括车辆处于启动状态下的作业。
从目的解释角度看,为使受害人在事故后能及时获得赔偿,同时分散投保人的风险,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必须投保交强险。特种车辆行驶事故的概率远小于作业事故的概率,若将作业事故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外,投保交强险的目的难以实现,亦不符合《条例》的立法目的。
从规范解释角度看,上文提及的复函虽然仅是对个案的答复,但是对于处理相似事故的理赔问题具有指导意义,可以参照适用。
从对价平衡角度看,保费的多少应该与保额高低、保险责任范围、出险概率等成正相关。特种车辆的保费一般高于普通机动车,该类车辆行驶中的出险概率、保额没有显著高于普通机动车,如果交强险责任范围将更容易发生的作业事故排除在外,是不对价的。
本案中,针对该争议焦点,案涉吊车属于特种车辆,该事故发生在作业期间。因此,邵某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剩余部分由各方按照比例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称该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经审理,中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