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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2023年3月21日第A07版:拒执罪的司法适用困境与出路
  发布时间:2023-03-24 14:20:19 打印 字号: | |

拒执犯罪作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因此,法院在解决基本执行难过程中,始终将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笔者根据所在市两级法院近三年判决实证分析,适用拒执罪之后,80%以上的被告人履行了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并被适用了缓刑。但拒执罪在司法实务运用中,存在以下几点问题:1.由于公检法工作衔接不畅,导致“法——公——检——法”拒执罪案件流转呈大幅递减趋势。2.由于自诉人收集证据困难,导致拒执罪自诉案件数量寥寥无几。3.法院角色矛盾,在执行、侦查、控诉、审判阶段全程参与,这种集控审两权于法院的审理模式有违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检察权与审判权分立的原则。

笔者认为,法院解决拒执罪的司法适用困境,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突破:

第一,加强拒执罪的证据收集工作,坚持公诉、自诉两手抓。首先,执行局要强化拒执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固定工作,切实增强刑事证据意识,做好对拒执违法犯罪核查事实和调查证据中的全程留痕工作。对于符合追究拒执罪相关情形的案件,在认真做好证据收集和固定工作的基础之上,由刑庭认真把关好案件线索再移送至公安机关。此外,积极动员申请执行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诉,并主动提供执行中调查获取的涉及拒执犯罪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加强公检法各部门联合执法能力。在法院内部,法院执行局和刑庭要加强沟通联系和业务探讨,强化刑庭对移送公诉案件的审核把关,提高移送公诉的针对性和成功率,同时要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拒执罪及时审判。在外部,加强跟踪协调力度,确保移送拒执罪犯罪嫌疑人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特别是在案件移送后,法院要跟踪办案进度,确保公安办案、检察批捕、提起公诉等流程顺畅。

第三,创新重构执行机制,将执行权移交公安机关。在我国,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职能决定了其有执行机关无法匹配的侦查手段和先进技术。如果将执行权交由公安机关行使,一方面,能够理顺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的角色,相应证据收集由公安机关内部解决,杜绝法院判前接触案情,避免先入为主,进行有罪推定,能够将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及审判机关分离,符合我国程序法中的诉讼架构;另一方面,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财产查控、找人方面的优势,加大执结力度,亦能够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人民法院得以集中精力审判,提高审判质效。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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