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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2023年3月28日第A07版:配偶名下财产能否执行
  发布时间:2023-03-28 09:04:38 打印 字号: | |

【案情】

王某与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后,许某未履行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王某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称,许某妻子名下有几处房产,请求法院执行登记在许某妻子名下的房产。

【评析】

在执行实践中,常常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配偶名下却有房屋、车辆等财产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往往要求法院强制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那么是否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一般来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虽然仅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但被执行人本人也享有相应的份额,法院在执行财产时只需将属于被执行人配偶的部分留出即可。即便是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对于份额存在争议,被执行人配偶也可以通过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方式来进行实质审查。

另一种观点认为,通常情况下,不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笔者同意该观点,理由如下:

执行程序应严格遵循审执分离、审执一致原则。判什么就执行什么,执行的内容不可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如若在没有执行依据的情况下,在执行过程中直接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甚至进行处置,肆意扩大了执行范围,以执代审,实质上剥夺了案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违背审执一致原则。

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须谨慎把握。虽然民法典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均作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的情况五花八门,绝非简单套用法律规定即可。因此,认定某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复杂的实体问题,登记于一人名下的财产,也可能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通过审理查明,执行过程中无权直接认定。

执行过程中的救济途径不应成为主要维权方式。在执行配偶财产时,虽然被执行人的配偶可以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但这对于普通大众提出了过高的要求,一般人对执行异议的程序、涵义等缺乏基本的了解,即使法官释明权利,很多人也可能因自身或其他现实原因未提出执行异议,自身合法权益便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容易引发新的矛盾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应通常应用于未知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财产享有的权利,进而进行主张。而明知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可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执意采取执行措施,可能面临执行错误的风险。故而,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处理,一般应引导申请执行人另行提出诉讼,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进行认定,亦或确认夫妻共同债务。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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