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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无证建筑在未被行政部门确认违法建筑并作出相应处罚前,通常会被采取现状拍卖、披露风险、将无证建筑合法化等方式来进行处置,以实现债务人资产最大化、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权益为原则。而实践中,无证建筑的情形较为复杂,比如该建筑物既有合法部分又有无证部分且无法分割,又或者该无证建筑系由破产企业外第三人实际占有使用等情形,因此在处置无证建筑时,存在多方面阻力。
1.形成原因较为复杂。无证建筑和违法建筑不能直接划等号,部分无证房屋是因为历史遗留原因导致,因建造时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房屋虽然符合当时的政策,但不符合新出台的土地管理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办证要求;还有些无证建筑是因为政府在招商引资时采取“先上车,后补票”的形式,承诺可以先行进驻开办企业,再办理相应产权登记,后因种种原因,政府迟迟未予补办。
2.权利归属难以确认。现实中“大厂包小厂”的情形较为普遍,破产企业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的无证建筑物,由租赁户占有使用,该租赁户或第三人在处置破产企业资产时,主张该无证建筑系其所建,不属于破产企业资产。根据“房地一体、房随地走”的原则,在处置该土地使用权时,通常会一并处置该无证建筑,但因无证建筑未办理产权登记,导致难以确认权利归属。
3.衍生纠纷种类繁多。无证建筑在处置时往往会牵涉多方利益。除上述无证房屋及其添附物权利归属纠纷外,还存在承租人占有使用无证建筑,因租赁合同未到期,或租赁合同虽到期,但以破产企业曾口头承诺继续对其出租为由拒绝搬迁或要求赔偿损失;无证建筑不属于破产企业资产,权利人拒绝参与处置或对评估报告持有异议等情形。
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健全破产管理人考核机制,无证建筑涉及合同、物权、侵权等方面法律法规,对破产管理人业务能力要求更高,应将破产管理人平时培训次数、履职能力纳入管理人考核。二是强化管理人责任担当,管理人应当以尽可能减少矛盾纠纷为原则,多向知情人、知情单位走访调查无证建筑成因,确定权利归属,避免矛盾纠纷。三是深化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建立绿色查询通道,方便管理人对无证建筑相关资料档案进行查询,必要时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在能采取补足措施的情况下,相关单位对无证建筑办理产权登记。四是加大处罚惩戒力度,对占有使用无证建筑拒不搬迁的承租人,在对其释法明理无效的情形下,应及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于情节恶劣的,应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