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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陈坚 通讯员 郭巍峰)“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向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
邓某与季某就买卖合同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时,海安法院执行局干警和法庭干警共同向季某释明《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中的内容。不久,邓某如约收到季某的108万元调解款项。
在送达材料中增加《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是该院今年以来探索执源治理的新实践。同时,为加强企业信用机制正向激励,引导企业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于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企业,海安法院会依据申请提供《履行义务证明书》,最大限度为企业经营发展扫除信用障碍,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正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