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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2023年7月14日第A07版:落款日期不存在的合同效力
  发布时间:2023-07-18 09:15:05 打印 字号: | |

合同落款日期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在实践中,合同落款日期对于合同双方均有着重要意义,它可以决定合同是否有效、合同从何时生效、何时解除、违约时间从何时计算等对合同主体相对重要的情形。而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一直是理论研究的热点,也是司法实践中案件审理的难点。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文将结合上述民法典的规定着重阐述当合同落款日期不存在时,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
落款日期不存在,但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此种情况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要系合同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合同就为有效合同。因此,虽然合同落款日期不存在有一定瑕疵,但合同双方对合同的内容无异议,合同依然成立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但在此种情况下,也需要注意,如果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此合同仍然为无效合同。
落款日期不存在,合同双方意思表示又不一致。此种情况还可细分为:1.一方仅对落款日期引起的合同生效、解除等时间提出异议,对合同主体内容未予异议的。这种情形应参照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处理,因为合同生效、解除时间属于合同双方可协商事项,并未涉及到合同主体内容的变更,而只有当合同主体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时,双方才需重新签订合同。因此,此种情形下,合同依然能够成立并生效,但对于合同生效时间等应结合合同具体内容加以认定。2.一方对合同完全予以否认。此种情形下,不能仅仅以合同落款时间不存在而认定该合同无效。应结合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后的具体表现,如果一方已经按照合同全部履行了义务或者履行了一部分,那么则应认定该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签订后,双方都没有实际履行,那么很有可能是合同未生效或者无效。
由此可见,合同落款日期虽然不是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但却实际影响了合同签订方的权益。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审查合同落款日期是否规范,如不规范只是简单笔误应予以及时纠正。但也不能认为合同落款日期不规范、不存在等情形均系笔误,从而将这类合同当然当作有效合同处理。还得结合合同内容、合同方签订合同后的表现等情形分类处理。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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