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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对被执行人拒执行为的打击、预防、矫治和教育作用,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2023年12月20日上午,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海安市人民法院院长秦昌东担任合议庭审判长,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夏琪斌出庭支持公诉,3名南通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观摩庭审现场。此外,为达到“判处一案、教育一批、影响一片”的法治效果,15名被执行人被依法传唤到场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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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被告人王某与A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约定被告人王某分期给付A公司人民币180万元及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义务。被告人王某未能履行上述全部义务。A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出具裁定要求被告人王某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被告人王某于2021年10月15日,收到其女儿补贴的1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23年3月3日,法院再次作出执行裁定书,要求被告人王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收到执行裁定书后不但未能自觉履行上述义务,还要求买受人将其出售废旧电线应得款项共计人民币32317元转入其指定账户,用于个人支出,从而达到隐匿财产、躲避执行的目的。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与A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在2天之内按照协议一次性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130万元,取得A公司的谅解。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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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审判长秦昌东主持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环节,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检察机关向法庭展示相关证据,公诉人夏琪斌发表出庭意见并进行法庭警示教育。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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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及相关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庭审效果
庭审结束后,海安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孙卫华对到场的被执行人进行集中宣讲,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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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场被执行人第一次近距离了解到“拒执”的严重后果,感受到强大法律震慑。当日,共促成2名被执行人当场履行完毕,4名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另有3名被执行人实际送拘,执行标的额40余万元,成效显著。
法检“两长”同堂办案,依法履职,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院领导带头办案的重要举措,充分彰显法检联合打击拒执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下一步,海安法院将继续发挥“头雁”效应,深化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以高站位、严姿态、零容忍的态度向拒执犯罪“亮剑”,用足、用够、用好强制执行和拒执打击等司法惩戒手段,坚决打击惩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以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