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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样在身边│卢雨阳:做法律的守护者,做群众的暖心人
  发布时间:2024-02-18 10:48:36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带头作用,激发干警干事创业、争先进位的工作激情,在全院营造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新年伊始,海安法院官微推出【榜样在身边】专栏,为大家介绍上一年度法院办案之星。
让我们一起见证榜样风采,听他们讲述办案故事。
做法律的守护者,做群众的暖心人
从刑事法官转变为民事法官,对我来说是一次挑战,也是一个机遇。在办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我越来越深刻的感受到,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民事法官,不能满足于公平正确的裁决,更需要秉持“如我在诉”的司法为民理念,找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最优解,彰显司法的力量与温暖。
下判后的再次调解
王某自2015年起受雇于肖某,从事架子工工作。2021年,王某在肖某的工地搭脚手架时,不慎从架子上摔落受伤。王某将肖某、熊某、劳务分包人A公司、工程总承包人B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各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B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给A公司,A公司又违法转包给熊某,熊某再次分包部分劳务给肖某,肖某雇佣王某从事相应劳务。
开庭之后,我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B公司坚持认为其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具有劳务资质的A公司,属于合法分包,在事故中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王某、熊某对赔偿的数额始终没有清晰的表态,调解陷入僵局。在此情况下,调解已无太大意义。于是,我根据查明的事实,将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同时综合考虑本案王某从事劳务的种类、取得资质情况、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对照法律规定,及时下判。
判决书送达后,仅肖某一人提起上诉。经过一番了解,我发现肖某对于判决的大部分内容都没有异议,只是认为要求其承担的赔偿比例过高,也提出想与原告再沟通协商一下。再次组织调解时,王某权衡再三,同意在判决的赔偿数额上作出2万元的让步,肖某接受了调解方案,并当即履行了赔偿义务,同时撤回了上诉申请。上诉期内未有其他当事人提出上诉,判决依法生效。
上诉权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作为一审法院,应当尊重并维护好当事人的该项权利。但实践中,不乏为了争一口气、拖一点时间、觉得输了官司面子挂不住等 “意气”上诉的当事人,这种情况往往会被驳回上诉,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也加大了判决义务履行的难度,从而“两败俱伤”。坚持对当事人进行上诉释明,能够在此过程中进一步了解当事人对判决的想法,进而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作为法官,特别是民事法官,我们应当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诉前、诉中还是判后,只要当事人有协商和解意愿,都应当坚持做好释疑、调解工作。
被告说判离婚就“都别过了”
周某是上门女婿,入赘陈家。因其个性要强,经常与陈某及陈父在家庭大小事务上产生矛盾,陈某一纸诉状要求与周某离婚。周某收到诉状后情绪异常激动,表示如果判离就“都别过了”。在向当地村委会、司法所了解情况后,我决定将双方约到村委会进行调解。
在与周某的单独交谈中,一开始,他充满了敌意。我向其表明,婚姻不是儿戏,需要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再进一步作出判断。周某打开了话匣子,一股脑儿说出了多年的艰辛和委屈,表示不同意离婚。结合之前了解的情况,我内心确信,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归根究底是老人爱女心切,方法不当导致与女婿矛盾加深,陈某要求离婚,多半也是父亲的意思。找到关键 “对症下药”,经过一番劝导,老人意识到平时对女儿女婿干预太多,没有顾及女婿的感受。最终,原、被告调解和好。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以前我也是这么认为。但办理了多起家事纠纷案件后,我渐渐明白,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大多源于错误的沟通方式和对问题的不当处理,心结如果长期不解,可能会引发不可挽回的悲剧。作为法官,不能简单认定是非对错,要学会换位思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才能准确找到“症结”所在、及时解开双方心结,避免矛盾进一步扩大。
法官不仅仅是一份职业,更是一种信仰,一份坚持。忠于法律,是我的信仰;司法为民,是我的坚持。唯有坚守初心,勇敢担当,才能无愧于天平,无负于人民。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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