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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卫华 李芙蓉
近年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经常见之于新闻媒体报端,从而引发广大民众普遍担忧。面对此情势,如何有效保障食品药品之安全质量成为备受社会民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重大民生问题。笔者通过分析所在法院近四年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发现上述案件办理存在以下几点问题:1.食品安全犯罪入罪门槛高,打击困难。2.办案机关主观明知方面认定标准有差异。3.证据收集难度大,难以鉴定查实。4.行政与司法衔接不顺畅,导致案件数量较少。5.案件后续监督机制不到位。
对于如何更好地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第一,考虑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性为行为犯。在不安全食品过度泛滥时代,应当效仿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扩大“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等的范围,将更有利于严厉打击此类犯罪。
第二,主观明知认定标准不宜过高。实施该类犯罪的人员大多没有较高文化或专业背景,一般不清楚产品的具体成分,为了营利对于后果也不予考虑,或者看到别人生产销售后未受法律打击而存在侥幸盲从的心理。对于该类人员要求其明确知道具体添加成分及危害并不现实。
第三,加强证据收集,对食品药品作“量”上判断。实践中,因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存在证据收集的困难及滞后性问题,使得不少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制裁。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两方面加强证据的收集工作:一是注重客观证据收集。二是注重言词证据的收集。
第四,健全完善行政司法衔接,高效高质打击犯罪。通过执法人员的工作经验等初步断定食品药品可能涉及犯罪后,及时请求相关部门协助而非等待实际鉴定结果出具后,再根据实际的鉴定结果来断定食品药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在该过程之前就应该对涉嫌的食品药品进行一个初步的冻结,防止食品药品被抽样取材后被移走销售等等。
第五,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后续监督机制。一方面需要完善后期的食品药品召回制度,多途径救济被害人的损失,另一方面,法院在适用罚金刑罚时,应充分考量被害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