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法官,你说得对,我确实不能一直带着情绪处理这件事,让双方家庭纠缠这么久,好聚好散对我们双方都好,以后我会向前看,好好生活……”
夏日的蝉鸣声声,或是热烈,或是悠扬,或是喧嚣……蝉鸣之意,全看听者之心。对海安法院曲塘法庭唐小红法官来说,它是忙碌的节奏,而对匆匆赶来法庭的这对曾经的情侣来说,就只剩下燥热和烦闷。
当恋爱没有结果……
事情得从三年前说起,小鹏(男化名)和小芳(女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很快便感情升温决定缔结“百年之好”,男方按习俗向女方支付了现金8.8万元作为彩礼,并为女方购买了“五金”,女方也为男方购买了一枚金戒指。但相处越久,矛盾和争吵也随之而来。最终,两人没有等来婚礼,也没有等来结婚证,只等来了分手和一场官司。因对彩礼和金银首饰的返还问题存在分歧,小鹏将小芳起诉到法院。
“你没有证据,我不退!”
“彩礼是媒人收的,我可没收到这么多钱,你说我收了八万八,没有证据!”
调解过程中,小芳当场对彩礼一事予以否认。
承办法官唐小红了解到,小芳与小鹏有两位媒人,其中一位是小鹏的外婆,另一位媒人已经去世了。只有小鹏外婆的证言,证明力显然不够。调解陷入僵局。
考虑到双方此时都带着怨气,而“88000”这个数字明显有着特殊的寓意和祝福,且小鹏提交的其母亲与小芳的聊天记录中也有所提及,为找出事实真相,解开小芳的心结,唐小红单独与小芳进行了沟通。交流中,小芳感受到法官的真诚,逐渐打开话匣子,对着唐小红直倒“苦水”。唐小红对其遭遇表示理解,一方面耐心安抚让其冷静下来,一方面结合婚约财产案例,为其分析相关法律规定。
“早点了结此事,也是为了你好,拒绝直面问题又如何开启新生活呢?有什么诉求我们可以坐下来好好谈。”唐小红从“情理法”三个方面对小芳进行劝说。随后,小芳终于想通,表示确实收了八万八的彩礼并同意调解。经过几轮调解,双方就礼金退还及金银首饰互返达成一致意见。
换个方式履行,不留“后遗症”
根据双方意愿,唐小红安排双方在法庭当面清点、当场履行,本以为该起纠纷已进入尾声,没想到又出现意外。
小芳在拿到退还的戒指后,表示不是其购买的那一只。为避免再生矛盾,唐小红提议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双方均表示同意。唐小红随即致电相关专卖店,询问当日黄金克价。小鹏同意小芳从应返还的礼金中扣减戒指总价,双方顺利做好交接。这起因彩礼返还引起的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法官提醒】
彩礼是基于带有合同性质的婚约而产生,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今年最新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同时还规定了不属于彩礼的情形,以明确彩礼与一般赠与的区别:(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本案中,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给女方的彩礼和金银首饰显然不是一般赠与,而是附条件的赠与且价值较大,双方订婚后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返还彩礼情形,法院予以支持。
近年来,高额彩礼现象备受关注,“天价彩礼”也是街头巷尾和网络空间的高频词。新的《规定》第二条重申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剑指“天价彩礼”。彩礼从来不是美满婚姻的保证,反而使彩礼给付方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可能给婚姻埋下隐患。我们应当倡导文明新风,让彩礼婚俗回归“礼”性,适婚男女青年应树立正确的婚嫁观念,抵制天价彩礼和铺张浪费的婚姻习俗,同时也要多了解婚姻法律法规,理性捍卫各自的合法权益及家庭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