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 音 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以案释法

超“中线”的广告牌,拆不拆?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4-11-28 09:28:22 打印 字号: | |

王某的商铺与张某的商铺相邻,王某发现张某的广告牌超过相邻墙壁的中线,有部分延伸至自己这边,遂起诉要求张某拆除超中线部分的广告牌。王某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案情回顾】

王某是3号商铺的所有权人,张某是相邻4号商铺的所有权人。两间商铺外侧有一装饰柱,装饰柱位于3号和4号商铺之间,偏向于3号商铺。张某以装饰柱中心线为分界线设置广告牌,王某认为以该方式设置广告牌侵占其专有部分,应当以外墙厚度的中心线为分界线,遂引发诉讼。

(图片源于网络)


张某辩称,开发商店铺外立面设计图纸需经规划部门审批,同时需将门头招牌送至城市管理局报批,自己依法审批并设置的门头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案涉外墙即装饰柱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应当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自己在该外墙设置广告牌系正常经营的需要,对该外墙的利用并未超过合理使用限度,未侵犯原告的权利。


另查明,《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南通市市区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导则》约定,“新建建筑店招标牌设施应按立面设计方案中预留的位置设置……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不应破坏建(构)筑物外立面形象”、“相邻店招之间应留有适当间隔,不宜连续设置”。


【法院审理】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本案所涉情形,原告基于使用公共立柱悬挂广告牌而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排除妨碍,不予支持。本案双方所争议位置系位于双方相邻房屋中间墙体对应的外墙立柱,该位置应为共有部分。原告主张按照相邻中间线对应商铺的外墙广告位作为商铺所有权人的专有部分,系属对共有部分的错误理解。其次,原、被告相邻房屋中间墙体与外墙中间立柱位置完全不对应的问题,系房屋开发商建筑设计的结果,每相邻两户门前中间墙体有立柱间隔。根据建筑物原始设计事实,原、被告购买或租用案涉房屋时对于已经存在既定事实,双方应当予以遵守。再次,本案案涉房屋均是商用门面房性质,应兼顾建筑物外墙等共有部分是市容市貌的重要组成部分的隐性要求。根据技术规范和导则规定,广告牌设置不应破坏建(构)筑物外立面形象,应留有适当间隔、不宜连续设置。原、被告双方对于使用相邻墙体共有部分应当不得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管理规约。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的一种,其内容主要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因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作为共有权人的业主对于区分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使用权。业主合理使用共有部分的边界应不违反以下方面:(1)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2)不违反签署的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协议;(3)不改变共有部位本来的用途;(4)不得损害共有部分;(5)不得损害或影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海安法院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