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 音 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聚焦
《江苏法治报》2024年12月03日第A07版:被害人家属选择保守治疗的行为评价
  发布时间:2024-12-09 09:46:19 打印 字号: | |

【案情】


被告人A某在雨天驾驶雨刮器损坏的电动三轮车行驶时,未注意前方路面情况,与前方同向推着电动自行车的B某发生碰撞,致B某跌倒受伤、两车受损。B某在医院治疗期间,其家属选择保守治疗,后B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B某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

被告人A某认为被害人在医院救治期间,医院建议手术,但被害人家属却选择保守治疗、不手术,如果手术的话,被害人也许有存活的机会。因此交通事故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唯一原因。

【评析】

本案中被害人B某在医院治疗期间,其家属选择保守治疗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笔者认为,首先,被害人事故后即被送入医院,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脑干损伤及全身多处骨折等等,事故已导致被害人处于病情危重状态,具有死亡的高度危险。医院诊疗记录中显示被害人有手术指征,但是手术指征仅是指根据临床治疗规范或标准,采用非手术方式已经无法治愈疾病,而采用手术方式有助于治疗。因此,有手术指征并不等于经过手术即可治愈,且手术本身就伴随相当的风险,故医生才会在诊疗记录写明“充分告知相关风险”。

其次,被害人受伤入院是被告人的肇事行为导致,因此相比于被害人的家属而言,被告人更具有防止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义务,如果其不能,就应当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本案中,A某在被告人住院期间仅垫付医疗费2万余元。因此,考虑到被害人的经济条件,在肇事车辆没有保险且肇事人亦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实在无法苛求家属不计成本地投入救治。被害人家属选择保守治疗,是综合被害人伤情危重、手术风险大、治愈希望渺茫等各方面因素作出的无奈选择。

因此,被告人A某的肇事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既具有“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也具有明显的相当性,二者具有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被害人家属放弃手术采取保守治疗的行为在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在客观上也不会中断或改变原有的因果关系,故不因就该情节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海安法院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