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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发布│销售假药、职业碰瓷、隐匿工资……
  发布时间:2025-02-07 09:20:34 打印 字号: | |

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破”解资产变现僵局,助力困境企业重生

案例二:严厉惩治暴力犯罪,全力守护特殊群体

案例三:严惩销售假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案例四:同居期间取得房屋,尽扶养义务的老伴享有居住权益

案例五:撞坏全新商品车辆,依法应当赔偿损失

案例六:职工违反忠诚义务,单位解除合同合法

案例七:依法处理“职业碰瓷”,遏制恶意诉讼行为

案例八:公司经营未受影响,不可轻易要求解散

案例九:践行善意文明理念,保障企业生产经营

案例十:协助员工隐匿工资,老板、公司均需担责



01“破”解资产变现僵局,助力困境企业重生

【基本案情】

南通某公司主要经营工具钢、刀具等生产、销售。近年来,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破产危机。2024年1月,海安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件。

【法院裁判】

案件受理后,海安法院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的有证房产已在执行过程中拍卖处置,破产程序中仅剩一幢无证厂房及厂房内的机器设备,且进出无证厂房须经已处置房产地块通行,并无其他出入通道。在此情形下,如仍按破产清算程序推进,一方面公司的无证房产、附属设施、机器设备将失去生产功能,特别是在工业资产的市场价格较为低迷的情况下,单独处置此类高度专用性资产或特用性资产,变现价值可能极低甚至无法变现。另一方面,如若整体打包出售,由于该无证房产的进出通行道路存在相邻权纠纷,流拍可能性极高,即便最终拍卖成交也会耗时漫长,增加破产费用支出,极大影响债权人受偿率。

为破解无证房产变现僵局,海安法院主动挖掘、识别企业重整价值,经仔细摸排公司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发现该公司系江苏省冶金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具备黑色金属铸造排污许可,有一定市场前景,现有生产线尚有使用价值,其厂房、设备等仍具有出租价值。为此,海安法院指导管理人一方面向债权人征求该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的意愿,另一方面尽快开展重整投资人招募活动。招募期间,仅有一名投资人报名,并愿意以评估价值的70%作为对价参与该公司重整。

2024年9月,该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该次会议中全部表决组均全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4年10月,海安法院依法裁定批准该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目前,重整资金180万余元已按约全额到账,各类破产债务得以稳妥解决。其中担保债权、职工债权、1万元以下小额债权得以100%清偿,其他普通债权清偿率至少提升2个百分点。


02严厉惩治暴力犯罪,全力守护特殊群体

【基本案情】

蒋某某驾驶电动车途经海安市曲塘镇某路口北侧附近时,遇见捡拾废品的残疾老人吴某某。蒋某某以向吴某某购买蒸笼为由支付现金50元,并趁吴某某找零钱不备之际,夺取其钱包中的人民币200元后欲离开现场。蒋某某见吴某某趴在电动车踏板处阻止其离开,先将吴某某拖拽下车,再强行驾驶电动车将拽住电动车保险杠的吴某某拖行数米,并采取脚踹、抱摔、推搡等方式对吴某某进行殴打,致吴某某面部、右手等部位损伤。经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群众报警,蒋某某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

【法院裁判】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实施抢夺行为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同时,综合考量其具有犯罪未遂、多次劣迹、以残疾老人为犯罪对象等犯罪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03严惩销售假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谋划销售假药,出资以每瓶7元左右的价格购入无标签光瓶胶囊,对外宣称该胶囊具有止疼祛湿等效果,从而吸引客户购买,并逐渐形成代理层级的销售模式。王某某购置“Co风湿骨痛宁胶囊”等药品标签用以贴于光瓶胶囊,以每瓶20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通过对此知情的丁某所经营的快递公司代为发货。2015年至2023年间王某某销售金额280万余元。另有薛某某等3人,明知该胶囊系假药仍多次向王某某购进,并加价销售给他人。

【法院裁判】

海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丁某等五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情节特别严重,且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四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本案系对销售假药的上下游犯罪从严打击的典型案件。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服用假药后可能导致严重的副作用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本案的审理坚持从严打击的原则,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人民至上、从严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04同居期间取得房屋,尽扶养义务的老伴享有居住权益

【基本案情】

2006年初,离异数年的张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共同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2009年9月,张某某购买房屋一套,用于与刘某某共同居住,产权登记在张某某名下,产权证由刘某某保管。2010年,张某某患重病,此后十余年,张某某入院治疗、日常生活皆由刘某某照料,医院手术通知书等相关文书亦由刘某某签字,直至张某某于2021年底去世。次年5月,张某某与前妻的婚生子小张至相关部门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称张某某生前未留有遗嘱,其为张某某的唯一继承人,后该房屋变更登记至小张名下。小张以所有权人身份要求刘某某搬离该房屋,引发纠纷。

【法院裁判】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与张某某形成同居关系,案涉房屋系张某某与刘某某于同居期间取得,虽然张某某生前未就该房屋处分留有相关遗嘱,但鉴于其生前与刘某某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十余年,刘某某对张某某生活、治疗倾注了全身心的照顾和护理,且除案涉房屋外并无其他住房,从保障刘某某居住权益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小张主张排除妨害、要求刘某某搬离的诉求碍难支持,应予驳回。


05撞坏全新商品车辆,依法应当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张某某驾驶轻型封闭式货车,在某4S店门前场地由北向南倒车行驶时,所驾车后部与某车业公司摆放在停车位内的商品车前部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后,经车业公司委托评估,商品车辆的贬值损失为28900元。由于各方对事故的赔偿责任难以协商一致,车业公司将张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所谓“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因事故而降低。本案受损车辆系待售的全新车辆,该车作为商品使用而非作为交通工具使用,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毁损,即使经过修理车辆恢复了原状,其本身经济价值却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降低,且该损失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车辆贬值损失,属于商品价值降低的实际损失。因此,车业公司基于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损失、贬值损失于法有据。


06职工违反忠诚义务,单位解除合同合法

【基本案情】

2018年,储某应聘至某销售公司担任家电销售员,入职时储某签署了《阳光承诺书》,承诺不在其他与某销售公司存在竞争或合作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或参与经营。储某还签收了《员工手册》,《员工手册》规定如员工违反《阳光承诺书》的内容,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补偿或赔偿。2024年,某销售公司发现储某工作期间与某贸易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某贸易公司主营业务亦为售卖家电,且储某从贸易公司处获取利润。某销售公司随之以储某违反《阳光承诺书》和《员工手册》为由解除与储某的劳动关系。储某认为其与贸易公司订立合作协议并未严重损害销售公司利益,某销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销售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员工手册》,其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可以作为本案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贸易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某销售公司存在重合,储某与贸易公司订立合作协议,且每月从中获取利润分成,该行为属于《员工手册》中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储某主张某销售公司解除合同违法,要求支付其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07依法处理“职业碰瓷”,遏制恶意诉讼行为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五十多岁的齐某某入职某纺织公司。工作不到8个月,齐某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邮寄《被迫离职书》。不久,齐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后,齐某某不服,提起诉讼。该案审理过程中,纺织公司称其直到收到仲裁传票后,经核实才发现齐某某交给公司的劳动合同系齐某某以不会写字为由而找其他员工代签。同时,纺织公司提供了六份其他法院就齐某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作出的劳动争议案件判决书,认为齐某某系劳动“碰瓷”,恶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法院裁判】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齐某某六年内先后多次在不同省份起诉不同用人单位,诉讼请求及理由相似,均认为被起诉的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齐某某在相关用人单位短期工作,不久即离职并起诉。鉴于齐某某有多次不签劳动合同而索要二倍工资的行为,足以认定其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明知的,而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向纺织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纺织公司拒绝签订的相关证据,故认定齐某某存在职业“碰瓷”恶意。齐某某要求纺织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08公司经营未受影响,不可轻易要求解散

【基本案情】

某置业公司系本市重点商圈管理方,由丁某与李某于2014年6月共同投资设立,持股比例分别为70%、30%,李某担任执行董事。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职权、执行董事职权以及股东会议召开等内容进行了规定。2020年8月,两名股东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后引发多起诉讼,但公司经营未受实质影响,并于2022年获得全省创新项目。2023年3月起,丁某多次向李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审议执行董事工作报告、更换并选举执行董事、解散公司等,但均未能召开。其间,李某就更换公司监事事宜主持召开了临时股东会,并通知了丁某,但丁某对该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不能认可。现丁某以公司两年未召开有效股东会、内部治理机制失灵且公司陷入僵局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散该置业公司。

【法院裁判】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定的解散条件。某置业公司作为我市重点商圈管理方,一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轻易判决其解散会对社会层面造成不良影响。此外,丁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存续将对其利益造成损失,目前公司临时股东会仍能召开,仅是因股东之间的矛盾,丁某不能认可相关决议事项。对于股东矛盾仍可通过股东间转让股权、减资退股、公司回购股份等方式解决,解散公司并非解决股东之间纷争的最佳方式,故判决驳回丁某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请。本案的裁判结果保障了公司的存续及稳定经营,对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具有积极意义。


09践行善意文明理念,保障企业生产经营

【基本案情】

海安某科技公司是一家集功能性薄膜的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远销海内外市场。2023年,该公司因所购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将销售方无锡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案涉购买合同并返还货款。海安法院经审理,判决案涉购买合同解除,无锡某公司返还货款并由无锡某公司自行取回案涉合同项下所涉设备。后双方就“取回设备”产生争议,分别向海安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取回案涉设备。

【法院裁判】

案件受理后,海安法院将两案合并执行,并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踏勘。经现场调查发现,因前期安装、调试、改造,案涉合同项下部分设备已与某科技公司原有设施相连,贸然拆除,不仅会导致相关设备直接报废,亦会对该公司现有的无尘车间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加之拆除需要待管道中的热油完全冷却,由此耽搁的生产时间将近月余,可能引发更多损失,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考虑到执行案件久悬不决不利于双方企业的良性发展,为促成双方共赢,执行法官提出按照设备现状分类处理的执行思路,由某科技公司将不易拆除的设备折价购入,剩余设备则由无锡某公司自行取回。经执行法官耐心释明,两公司一致认可上述方案,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中,海安法院重点关注企业的实际发展需求,精准定位矛盾症结所在,提出设备分类处理的执行方案,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的影响,寻求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优解”,最终促成双方企业共赢局面。


10协助员工隐匿工资,老板、公司均需担责

【基本案情】

海安法院判决徐某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判决生效后,因徐某未履行义务,某公司向海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在法院向徐某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冻结其银行卡后,徐某与其新入职的酷某公司及公司负责人张某合谋,由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工资的方式帮助徐某隐匿工资,以逃避执行。此后,酷某公司及张某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未协助扣留徐某的收入,仍继续通过微信向徐某支付工资,合计转移7万余元。后海安法院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法院裁判】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被告单位酷某公司、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酷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破解“执行难”,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协助和配合。协助执行是相关单位及个人的法定义务,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拒不配合的,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结果。本案的判决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



 
责任编辑:海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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